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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09-24 09:58:00 来源:青岛政府采购网

青财采〔2009〕1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管理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预算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反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和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原则;

  (二)采购项目要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原则;

  (三)政府采购预算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遵循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的原则;

  (四)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现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和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组织编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款”级品目。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包括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节余(结转)、其它收入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

  第八条  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遵循“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按照国家倡导节能减排、鼓励自主创新的方针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产品。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10日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项目编码、采购数量及配备标准等内容,经汇总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形成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预算单位。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审核、批复。

  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审核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应符合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问题的通知》(青厅字[2005]29号)及《青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计划是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内容主要包括:当年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编码、各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来源、资金支付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审核、汇总,参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有关程序执行。各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在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10日内报送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附表1)。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不受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采购执行计划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批复情况、采购标准、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审批手续等内容是否齐备、是否合法合规合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各预算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没有采购计划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各预算单位需将下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表(附表2)报送财政部门。

  各预算单位还应将按国家规定必须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等),提前(或同时)办妥有关手续或做出说明,并将批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采购或年初无法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按需适时追加或调整采购计划的原则。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采购的项目,根据紧急情况,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先行采购,后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或调整手续。

  没有细化到具体采购项目的专项资金,待采购项目明细后,办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追加手续,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对公务用车、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实行标准配置管理的采购项目,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预算单位提报的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计划采购的物品,在青岛市财政公物仓库中有且能满足预算单位需求的,应先从公物仓库中调剂,并相应调减预算单位预算指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当年应当执行完毕,若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下一年度执行前需经市级财政部门重新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节约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处理意见》(青财采〔2004〕10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预算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实施意见》(青财采【20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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