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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11-26 09:48:00 来源:厦门市政府采购网

厦财购[2009]14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应先有资金预算,再有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遵循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的原则。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以及采购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工作衔接和配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从部门预算“二上”时开始编制。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二上”时,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及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对于本部门支出预算中所有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一)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包括复印纸、笔、文件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视机、办公桌椅、学校课桌椅、医疗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财政投融资基建项目中的电梯(含扶梯)、中央空调、备用发电机组等。
  
  (二)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但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凡单位支出预算中需采购以上所列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具体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项目名称。指该采购项目对应的部门预算项目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指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具体品目。
  
  (三)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指采购项目中货物类的具体规格、型号及主要的技术参数。
  
  (四)数量、参考单价、采购预算资金合计。
  
  (五)资金来源。指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六)需求时间。指采购项目预计的需求时间。
  
  第九条 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严格执行我市有关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采购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单位实际需求,严格控制采购数量。



  
  第十条 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是部门的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按预算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编报,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经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形成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到各部门,再由各部门按部门预算批复要求批复到基层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审工作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审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市财政局业务处应对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及采购数量和配置标准等,同时根据预算项目的支出明细审查是否存在应编而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形。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按采购需求时间由基层单位分季度填报,每季度填报一次,即基层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内将本季度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一次性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审核批准、采购办签署采购方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凡属政府采购项目而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一律不予支付资金,该项目预算安排的资金予以全部扣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若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当年无特殊原因而未执行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年终将取消该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按照我市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涉及到预算项目调整的,按“先调整部门预算,后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批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政府采购,确需进行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预算项目已安排资金,该项目中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需进行调整的,由单位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审核批准,采购办签署采购方式后实施。
  
  (二)凡预算项目已安排资金,如该项目未相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执行中需从该项目经费中安排政府采购项目,需由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三)凡预算追加的项目,预算追加审批后批复的预算项目如需政府采购,由单位按批复的预算项目相应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审核批准,采购办签署采购方式后实施;预算追减则相应调减该项目原政府采购预算。
  
  (四)凡预算项目变更需政府采购的,应先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预算项目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按变更后的项目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审核批准,采购办签署采购方式后实施。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及本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局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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