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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于:2009-11-26 17:17:0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办发[2009]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落实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必须将管采分离工作落到实处,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实现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财政部门内部分别设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只保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二、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坚持应采尽采
  
  各地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加强对部门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与基本建设工程一起立项的货物购置,除与基本建设工程密切相关、施工中无法分离的货物招标投标可按《招标投标法》程序执行外,其余货物购置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根据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依照每年各级政府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和品目分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和品目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和品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在预算调整文件中载明具体采购项目和品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采购。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品目和数额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操作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开标评标现场电子监控制度、评审结果复核制度和采购履约验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研究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和评审专家报酬管理办法;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范本,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包括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操作程序;严格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规范采购合同格式;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实施单一来源方式的申请进行公示;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要重视保密工作,涉密项目的申报应由各级保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界定,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具体采购事项,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采购活动,规范操作行为,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合理确定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依法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要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合理确定供应商资格和采购需求,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进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方式外,不得指定品牌、供应商和生产厂家。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对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未依法开展履约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五、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我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我省或国家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绩效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要向省财政厅报告,对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要向财政部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七、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订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各地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环节的协调联动。
  
  八、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管和集中采购队伍的建设,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知识化、专业化的复合型人才。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操作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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