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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威海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12-04 13:29:00 来源:威海政府采购网

  威财采〔2009〕3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对参加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进行诚信行为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行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行为主要包括:参加采购活动的合法性;按照采购文件及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的产品;按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办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处理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发现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诚信行为,可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办。凡提供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情况反映材料均应当有具体事项和事实依据,并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反映。情况反映人员应当署名,如为自然人,应当本人签字;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举报、质疑、投诉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3.采购人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和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4.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5.其他信息来源。
  
  第七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报价资格,不退还投标、报价保证金;一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
  
  1.不具备投标、报价资格或者超出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投标、报价的;
  
  2.采用排挤、诋毁、胁迫等手段阻止其他供应商投标、报价的;
  
  3.在开标、评审过程中,不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会场秩序,干扰或影响开标、评标工作的;
  
  4.不按规定(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成交服务费的;
  
  5.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或者竣工的;
  
  6.无事实依据或者捏造、扭曲事实进行质疑的;
  
  7.发现资金拨付差错不能及时更正退还的;
  
  8.未按法定程序恶意进行举报、投诉的;
  
  9.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八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报价资格,不退还投标、报价保证金;中标、成交的,不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二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
  
  1.隐瞒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有的重大违法记录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招标采购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私自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4.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活动中,违反《威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办公用品超市管理暂行规定》的;
  
  5.提供非原装正版产品(设备)或者虚报产品性能参数的;
  
  6.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7.未经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对合同进行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的;
  
  8.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拒绝或者不配合其依法进行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反映虚假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九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报价资格,不退还投标、报价保证金;中标、成交的,不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三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的资质、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虚假投标、报价材料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等进行串标围标的;
  
  3.未经采购监管部门同意与采购人另行签订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者协议的;
  
  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条 积极参加市级政府采购活动,没有不诚信记录的供应商,参加年终优秀供应商评比,被评为优秀供应商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采购文件的约定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一条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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