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石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12-10 09:55:00 来源:湖北黄石政府采购网

  黄财采发〔2009〕41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黄石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黄石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等。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设立政府采购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并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六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节约能源等政策。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采购人不得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采购人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章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下达,不得随意变更。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采购人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后,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金额,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填制《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和《政府采购计划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科室审核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采购人在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不得擅自采购无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项目。
  
  第四章 政府采购委托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货物和服务类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的项目,应当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药品、医疗耗材类的项目,应当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除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外,采购人可以按规定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规定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申请表》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根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提出具体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技术标准等方面提出要求。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如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采购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时提供有关文书、图纸等。
  
  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除潜在的投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收到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之内签字盖章确认。采购人在签字盖章确认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投标邀请(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四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提出具体采购需求,并协助、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谈判文件,及时提供有关文书、图纸等。
  
  采购人自收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之内签字盖章确认。采购人在签字盖章确认前应对谈判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谈判须知、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并载明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询价小组提供采购项目需求,并协助询价小组编制询价文件。
  
  采购人自收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询价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之内签字盖章确认。采购人在签字盖章确认前应对询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规格、标准、数量,价格构成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提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依据,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
  
  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人组织的,采购人应当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同时拟定洽谈方案,包括洽谈主要内容、价格承受上限、质量最低保证、服务要求、应变措施等。洽谈方案在洽谈前应当保密。
  
  采购人在洽谈活动实施前,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洽谈方案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其他采购方式失败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人自收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之内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谈判、询价、成交)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在开标、谈判、询价前不得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规定参加开标、评标、定标(谈判、询价)活动。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时,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其人员的确定由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装备部门、审计部门提供三人以上候选人随机抽取。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部门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人采购工程类项目时,采购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在评标、谈判、询价中,采购人不得改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谈判、询价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谈判、询价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因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可以选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第七章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对中标、成交报告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陈述理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接到采购人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否则视为采购人接受采购结果。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一般通用货物类项目,应当由采购人单位纪检(审计)、财务、装备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或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获得现金、物资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谋取不正当利益。
  
  采购人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到中标供应商处实地考察,或借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办理合同款项的结算。
  
  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供货(服务)完毕后,采购人应尽快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控制过多的分次付款,一般不留一定比例的尾欠资金,情况特殊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核准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第四十四条采购活动完毕后,采购人通过网络填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表》,将《政府采购合同书》副本、《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通过网络出具《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采购人凭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到国库收付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第四十五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验收,故意推迟采购项目验收时间,故意拖延资金支付。
  
  第九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收到供应商质疑时,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质疑时,采购人应当协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好质疑的答复工作。
  
  第四十八条采购项目发生投诉的,采购人应当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九条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政府采购台账管理规定建立政府采购台账。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