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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0/2011年版)

作者:海南 发布于:2009-12-10 13:48:00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0/2011年版)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08/2009年版)已实施一年。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经省政府授权,我厅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原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制定了《海南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0/2011年版)(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配置标准》主要适用于省直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资产配置标准》是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需配备的标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暂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要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购置。
  
  三、《资产配置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各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各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须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填报资产购置计划;未填报资产购置计划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产购置资金,不予安排政府采购。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须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另行申报审批。对于单位内设机构之间,工作需求差异较大的,单位内部可以调剂使用资产。
  
  四、《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今后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省财政厅将适时作适当的更新和调整。
  
  五、《海南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08/2009年版)(琼财资[2008]1832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海南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2010/2011年版)

  
  一、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一)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二)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道不超过900元/㎡。
  
  (二)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900元/㎡。
  
  (三)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700元/㎡。
  
  (四)卫生间、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卫生间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00元/㎡,茶水间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450元/㎡。
  
  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
  
  正厅级领导: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6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饮水机1台、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50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桌前椅每张不超过25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5000元,使用年限10年以上;书柜每套不超过35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6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饮水机每台不超过7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其他各项不超过700元。
  
  副厅级领导、厅级非领导职务: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4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饮水机1台、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43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桌前椅每张不超过2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4500元,使用年限10年以上;书柜每套不超过30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6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饮水机每台不超过7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其他各项不超过500元。
  
  正处级领导: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8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木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饮水机1台、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25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桌前椅每张不超过2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木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书柜每套不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6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饮水机每台不超过5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其它各项不超过500元。
  
  副处级领导、处级非领导职务,1人单独1室办公的,每室配置不超过5000元。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木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15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桌前椅每张不超过2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木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13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书柜每套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6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其它各项不超过400元。
  
  副处级领导、处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下干部,多人合1室办公的,办公桌椅每人配置1套,每套不超过15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桌前椅每室不超过5张(或长椅1套,每套不超过1000元),每张不超过2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茶几每室配备1张,每张不超过5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书柜按平均每人不超过800元配置,使用年限12年以上;铁皮文件柜每室配备1套,每套不超过12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其它各项不超过800元。
  
  (二)单位文印室家具配置标准
  
  提倡部门内各单位,尤其是联合办公的部门内各单位,联合设立文印室(含电子文件收发室)。
  
  1.单位(或联合设立文印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50人(不含50人)以下的单位,文印室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桌椅每人配置1套,每套不超过15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木沙发1套,每套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木质文件柜1套,每套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铁皮文件柜1套,每套不超过6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其他各项不超过200元。文印室工作人员不再按人均标准配备书柜、铁皮文件柜。
  
  2.单位(或联合设立文印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单位,文印室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桌椅每人配置1套,每套不超过15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木沙发茶几1套,每套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木质文件柜2套,每套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12年以上;铁皮文件柜1套,每套不超过6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其他各项不超过400元。文印室工作人员不再按人均标准配备书柜、铁皮文件柜。
  
  (三)会议室家具配置标准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会议室家具。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配置会议家具。
  
  会议室家俱使用年限12年以上。
  
  (四)办公室、会议室空调配置标准
  
  无中央空调的,按下列标准配置: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的,可配置1.0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34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10-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的,可配置1.5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43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20-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可配置2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55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30-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的,可配置3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70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45-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的,可配置5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81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空调使用年限8年以上。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单位文印室(含电子文件收发室)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单位(或联合设立文印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50人(不含50人)以下的单位,文印室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彩色激光复印机(含扫描、打印功能)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47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或复印打印扫描共80万张以上;
  
  黑白激光打印机(A4)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125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切纸机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75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碎纸机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2.单位(或联合设立文印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单位,文印室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彩色激光复印机(含扫描、打印功能)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495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或复印打印扫描共80万张以上;
  
  黑白激光打印机(双面、双纸盒、A3)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13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或打印80万张以上;
  
  速印机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465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或速印200万张以上;
  
  切纸机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75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碎纸机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二)单位其他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台式计算机,在职在编行政事业人员(单位工勤人员根据情况确定),每人1台,价格不超过6000元,使用年限5年以上;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用于连接互联网,价格不超过6000元,使用年限5年以上;
  
  笔记本计算机,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11000元,使用年限5年以上;
  
  黑白激光打印机Ⅰ(双面、双纸盒,可打印A3纸),每个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13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或打印80万张以上;
  
  黑白激光打印机Ⅱ(A4),每个内设机构可配备1台,与互联网电脑相连,价格不超过125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含打印、电话传真、复印、扫描等功能),每间办公室(文印室除外,已配备黑白激光打印机Ⅰ的办公室除外)可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针式票据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价格不超过27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碎纸机,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录音笔,每个单位可配备3支,价格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黑白复印机(含扫描、打印功能),在编人员50人以上的单位,每单位可配备1台(不含文印室已配备的),用于单位复印A3文件资料,价格不超过225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或复印打印扫描共80万张以上;
  
  摄像机,每单位可配备1台,每台不超过价格9000元,使用年限8年以上;
  
  投影设备,每单位可配备1-2套(含幕布),每套价格不超过19000元,使用年限8年以上;
  
  数码照像机,每个单位可配备2台,每台不超过6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电视机,每单位可配备2台,价格不超过13000元,使用年限8年以上。
  
  保险箱,每单位可配备1台,每台价格不超过28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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