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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作者:甘肃 发布于:2009-12-18 15:18:00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省委办发[2009]92号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 年 11 月 27日
  
  (此件发至县)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 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 号〉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 , 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 ; 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 , 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 3.O 升(含 3.O 升)以下、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轿车 ; 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 3.O 升(含 3.O 升)以下、价格 35 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 2.O 升(含 2.O 升)以下、价格 25 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 2.O 升以下(含 2.O 升)、价格 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 2.0 升以下(含 2.0 升)、价格 20 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 2.0 升以下(含 2.0 升)、价格 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占单位的车辆编制数 ; 越野车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 不得固定个人使用;其配备标准为:省级单位控制在 80万元以内 ; 地厅级单位控制在 60 万元以内;县级单位控制在 45 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30万元以内。离退休干部不配越野车。
  
  第七条     正省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省级干部 ,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工作调离本主省的领导干部 ,不得将所配备的车辆带走 , 已带走的要交回。
  
  第八条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所需车辆,年初根据编制和财力情况做出计划 , 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后 , 统一安排;其他省直单位所需车辆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 市州地所需车辆由市州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因特殊公务确需超标配备的 , 要从严控制 , 由上述审批部门批准后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 , 原则上不得新购公务用车。财政部门应将审批情况每半年向同级纪检、 监察部门报告一次。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必须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 公开竞价 , 统一购配。并据此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车管部门方可落户。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报废更新制。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轿车 , 要继续使用 ; 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 , 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 , 避免造成浪费。报废后需更新的 , 凭车辆技术鉴定表和物资回收证明按新购车辆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公务用车一般不得调出调入。因特殊原因 , 确需调出调入的 , 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编制已满确需购置新车的 , 必须将旧车缴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的各种购车指标 , 资金由地方全额负担的 , 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公务用车的 , 如无特殊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 ;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赠车的 , 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 抵债车辆凭法院判决书或经有关机构确认的抵债协议由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 严禁违反规定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不准将机关事业单位所用车辆挂在企业或个人名下 , 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超标车辆。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 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发现问题 ,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一经查实,车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没收 , 公开拍卖 , 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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