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黑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12-23 10:16:00 来源:黑河政府采购网
黑市财发〔2009〕98号
关于印发《黑河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和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黑龙江省政府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河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河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黑河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
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的范围。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达到资金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职责的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监督采购资金使用,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依法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的职责;采购人具有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履行验收进行内部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采购人职责。
(一)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二)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三)采购人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货款,并及时通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排、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其内容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人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六)验收报告单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七)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供应商职责。
(一)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一)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对采购人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的反映,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机构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政府采购物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控。
(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时,应要求供应商履约,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记录在案。发现采购人未按合同履约的,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和项目的原因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货物、服务、房屋维修装修类项目参照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项目参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和黑龙江省工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书面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草案。需要在法律期限内确定签约时限的,应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要约。
(四)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约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分包履约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审核前依据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合同草案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
(二)采购人应在合同草签后三日内将合同草案(一式四份)送达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核对,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将经过核对的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核对和审核政府采购合同草案的时间最长不可超过3个工作日。
(三)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2、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3、是否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项目数量、金额相符;
4、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
5、合同中是否有歧视性条款;
6、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7、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相互分离,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采购人员不得参与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加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二)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五)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六)协议供货和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相关人员,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合同限额标准和验收小组成员的构成及人数可参照本条第(二)至(四)款执行,参加验收人员需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七)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应按照《黑河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实行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加。
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政府采购中心要参与组织验收工作。
对规模较大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验收工作的有关资料,应由组织验收单位作为文档备查。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结算。
(一)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后,采购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约报告单等有关文件。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人提交的合同履约报告单和结算文件进行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核对的主要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及数量清单;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
3、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付款收据复印件;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在确认采购单位缴入政府采购专户资金后,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和《政府采购项目结算通知书》及付款收据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直接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追加采购计划,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合同副本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情形外,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符合合同变更规定的,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变更条款,并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将合同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的转让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比照合同变更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同中止和终止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中止和终止情形外,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
符合政府采购合同中止或终止规定的,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中止或终止理由通知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规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在履约期间以及履约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采购合同的履约或履约结果进行抽查,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采购项目质量和采购资金使用等进行核实。采购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合同履约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履约验收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和转让或中止和终止合同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