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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检测验收工作的意见》

作者:宁波市鄞州区财政 发布于:2009-12-29 16:17:00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检测验收工作的意见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园区(中心)和直属国有企业:

  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目前我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客观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采购人和供应商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变更采购内容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个别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一些采购人缺乏责任心或权力寻租,默认供应商不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约等。上述问题不仅侵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及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年会精神,特提出加强我区政府采购履约检测验收工作意见如下:

  一、组织形式

  对全区规定额度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由监管部门――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二、验收范围

  (一)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检测中心验收。

  (二)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采购办。特殊情况下,采购办也可指定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检测中心验收。

  (三)品种、技术较为复杂的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也可以提出并报采购办同意由检测中心验收。

  (四)国家规定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的采购项目或已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采购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强制检测或专业监理的基础上由检测中心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委托检测中心验收

  1.采购机构在发出招标公告前,应把招标文件中技术方面内容以电邮方式递交一份给检测中心,检测中心以传真方式确认收妥后收集相关资料,做好该采购项目的相应验收方案并在正式招标前报采购办。

  2.采购项目供货完成后(含分批到货且具备单独验收条件的)2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应填妥《鄞州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表》(见附件) 报采购办;采购办接到申请表后,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测中心验收,检测中心根据验收方案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验收结论。需要实物测试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3.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包括检测中心人员(或聘请的专家) 在内的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参与验收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配合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采购单位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经办人不得作为配合验收的主要负责人,采购单位纪检人员要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被聘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1.属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在采购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经办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验收小组要有采购单位纪检人员参加。采购单位无该项目专业人员的可聘请有关专家共同验收。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被聘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3.验收人员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对检测验收中发现违反区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鄞财预[2007]154号)精神,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的供应商,将给予1至3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拒不改正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理外,将无限期禁止其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将处罚结果上网进行公示。对验收人员徇私舞弊和违纪违法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验收经费

  委托检测中心验收的,年底经监管部门对检测验收工作按相关办法综合评估后,财政以年度为单位按上级批复额度解决检测经费。属于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采购人自行负担。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鄞州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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