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
作者: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10-01-05 10:39:00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成府发[2009]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我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和民生福利水平,现就我市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先后开展了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对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需进一步提高。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将部分原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协调一致。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共同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3.预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形成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框架。到2013年,在准公共物品领域基本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有较大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内容
当前要加快推进以下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公共卫生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的社区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精神卫生服务,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职介服务、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等。
(三)社会保障服务。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政府出资购买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将部分社会保障业务办理交由社会保险机构承办,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监督,探索“管办分离”的社会保障服务供给模式。
(四)法律服务。由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面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五)公共文化服务。推进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群众开放;开展为城乡居民送文艺演出、送电影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六)养老服务。向满足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覆盖全市的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全市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七)其他。积极探索开展公共设施维护、环境维护等其他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成本核算办法;会同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负责审核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并将其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市及区(市)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实施方案,承担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法制、监察、审计、目标督查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进行审核,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实行目标督查和绩效考评。
五、工作流程
(一)确定购买项目。市及区(市)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并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二)选择服务提供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并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服务提供机构既可以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签订合同。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报法制部门审核后,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五)绩效考评。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由政府目标督查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年度绩效考评。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作为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的重点,落实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市及区(市)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体系,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传媒手段,对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市及区(市)县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机构建设,以适应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财务资金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
(五)强化公众监督。通过公共媒体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安徽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