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
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
为了全面、规范地开展对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制定了《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全面、规范地开展对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体和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上款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和本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
本市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督考核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市财政局制定对市采购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见附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区(县)财政局参照市财政局制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制定本区(县)采购中心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应当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五条 (考核范围)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范围应包括: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五)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采购价格、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情况;
(七)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和保存情况;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可以将其他有关事项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方式)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与专项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定期与专项考核)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以定期考核为主,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二月份报送定期考核自查报告,三月份由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定期考核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程序进行。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考核应当明确考核的范围和方法,制定专项考核的方案,提前十五日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 (定性与定量考核)
定性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是否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具体表现为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文件。具体表现为采购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性和倾向性。
(四)政府采购方式。具体表现为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情形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
(五)政府采购程序。具体表现为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是否依法进行资格预审,信息公告的形式、招标文件的发放(发售)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收费,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六)询问与质疑处理。具体表现为是否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作出质疑答复。
(七)政府采购文件保存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情况。具体表现为是否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是否依法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职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制定采购流程。
(九)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具体表现为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是否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十)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具体表现为是否制定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十一)采购人的评价。具体表现为是否接受采购人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的事项完成采购项目,是否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参与合同的验收。
(十二)供应商的评价。具体表现为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定量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公开的项目数量÷受托采购项目数量×100%
(二)采购任务完成率
采购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的采购项目数量÷受托采购项目数量×100%
(三)资金节约率
采购资金节约率=节约额÷采购预算×100%
节约额=采购预算-实际采购金额
(四)供应商满意率
供应商满意率=供应商评分平均数÷100×100%×该项总分值
(五)采购人满意率
采购人满意率=采购人评分平均数÷100×100%×该项总分值
(六)质疑答复满意率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七)被有效投诉率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安徽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