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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非公开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 发布于:2010-01-10 17:46:0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宁财(采)发[2009]16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  在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评审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邀请招标

  第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在指定媒体发布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二)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函;

  (三)制定招标文件;

  (四)在指定媒体发布邀请招标公告

  (五)成立评审小组;

  (六)进行评标;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签订采购合同;

  (九)验收。

  邀请招标评标方法采用最低价法时,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专家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综合打分法时,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专家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投标人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向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投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确定合格供应商及提供谈判文件;

  (五)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采购合同;

  (八)验收。

  竞争性谈判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谈判地点、谈判时间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谈判顺序。谈判小组按随机抽取的顺序集中对供应商进行单独谈判,谈判采用三轮报价,谈判报价结束后,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如果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继续进行谈判;如果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等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评审小组;

  (二)审核投标文件及报价;

  (三)确定成交事项。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属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可持原合同副本或成交通知书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续标)。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询   价

  第十九条  询价,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投标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评审小组;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三)询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评标小组成员人数由采购人及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自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邀请函的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六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由采购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证明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截止投标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填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报告》和开标情况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评审过程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又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被取消外,财政部门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合理、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依据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采购过程中明显存在有悖于常理情况的,应予废标。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既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于复杂或标底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批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除邀请招标之外,其余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采购活动,超过规定期限视同无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背采购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项目规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和原则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批非公开招标方式,违反规定审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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