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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作者:常德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0-01-18 09:53:00 来源: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常财发〔2009〕36号
  
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十二月     日
  
  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常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常德市财政局公开招标选定、按核定的工作范围代理常德市市本级集中采购任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定期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分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和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由参与具体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人员对代理该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参与具体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人员指参与该项目监管的市采购办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及评委代表,其中市采购办人员的考核分占70%,采购人代表的考核分占20%,评委代表考核分占10%。市采购办在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都要对考核结果进行记录,每季度初将对上季度所有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进行加权汇总并通报。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由市采购办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分为基础工作考核、汇总业务考核,两者加权汇总即为该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得分。
  
  第二章  业务考核
  
  第九条  采购方案制定情况5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及时与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代理方案,包括采购公告发布时间、拟定开标(谈判、询价等)时间、联系方式、拟定配备人员及分工、服务承诺等。以上内容每缺失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条  采购公告发布情况6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5号)及《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8号)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及简要的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等;如果公告内容有变更的,按规定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并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以上内容每缺失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若采购公告出现重大遗漏或失误的,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的制作水平10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前期会议商定情况及时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体现采购项目的特点、满足采购需求和技术条件,不得出现倾向性或个性化指标等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条款,同时采购文件应当严谨无纰漏;采购文件须经市采购办、采购人等审查同意后,加盖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办备案印章后方可发售;采购文件的售价要严格按照常财办发〔2009〕134号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收取;采购文件有变更或补充的,应按规定及时发布变更或补充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以上内容每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
  
  采购文件出现重大遗漏或失误的(标准具体参照湘财购〔2007〕15号文),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二条  供应商资格预审备案6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在采购会议前三天或供应商报名截止后次日将报名供应商名单书面报市采购办备案,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原因。报名供应商不足,影响采购会议的,应及时通知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以上内容每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扣2分,扣完为止。
  
  对报名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影响招标的,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三条  采购会议的前期准备情况5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详细解释采购注意事项,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采购会议当天及时与会等,减少废标情况的发生;采购会议前出现新情况,应及时通知市采购办和采购人,并主动拿出应对方案。
  
  对采购会议前期准备不充分、出现重大失误、影响采购会议的,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通知、服务情况5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提出评审专家的组成意见,采购项目须从市采购办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特殊情况需在专家库以外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将推荐的项目专家名单报市采购办,一般情况下,推荐的人数不得少于最终确定人数的3至4倍,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原则上外地评审专家提前两天通知,本地评审专家采购会议当天通知;通知评审专家时,应详细记录评审专家不能参加采购会议的理由,变更联系方式的及时报市采购办备案;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的服务接待工作,采购会议当天应由专人接待。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重点加强评审专家的保密工作,尤其提前通知的评审专家,应有专人负责接送和陪同。以上内容每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过程中有湘财购〔2007〕15号文件中规定扣分情形之一的,除本项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五条  采购会议现场的布置、人员配备、分工情况5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参加采购会议人员的多少提前安排会场布置,与会人员根据提前布置的指示牌就座,重大或特殊项目应在采购会议现场悬挂条幅;至少配备2名经市采购办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同时做好主持、记录、监督等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有序。以上内容每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整体形象、统一着装、佩带工作证、精神面貌情况4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注重仪态仪表,举止文明大方,精神饱满,统一着装,配带市采购办统一制作的上岗证。以上内容每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一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  采购现场办公设备、车辆的配备使用情况4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会议现场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公开招标项目还应配备投影仪,并合理使用,开标记录(谈判、询价记录)、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报告等须书面打印后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采购会议现场应配备满足需要的服务车辆,接送外地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应服务及时、周到。以上内容每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  采购现场的供应商签到、收取保证金、接受采购文件情况6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及时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签到;在采购现场安排专人负责收取保证金及投标文件,并认真核对参与采购会议的供应商是否与购买文件的供应商名称一致,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拒绝接受,做到服务规范有序。以上内容每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扣2分,扣完为止。
  
  应拒绝接受的投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随意接受造成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的,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九条  主持人的普通话及语言表达水平4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须安排经市采购办考核合格的主持人主持政府采购项目,主持人应用普通话,且主持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语言表达简洁、清晰、规范,能较好地控制现场局面。普通话及表达能力较好的得4分,一般得2分,较差的不得分。
  
  第二十条  采购会议程序规范情况10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须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湘财购〔2008〕5号)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会议,应强调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并要求评审专家关闭通讯工具,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的保密工作;采购会议现场如评审专家发表有明显倾向性意见,能有效地制止。对不称职的评审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采购过程中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湘财购〔2007〕15号文件中规定扣分情形之一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可负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会议现场的节奏把握和进度的控制情况5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现场能合理地把握评委审阅采购文件和现场方案讲解、答疑的时间,控制采购会议的节奏,保证整个采购会议有条不紊和采购结果的严谨、高效。
  
  节奏和进度控制不到位,导致招标现场混乱,除本考核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掌握、理解和运用情况5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现场能够熟练地运用《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活动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能够依法解决。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有关问题过程中,引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不良后果,本考核项不得分。
  
  第二十三条  出具评审意见情况5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格式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湘财购〔2007〕15号文件中规定扣分情形之一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四条  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情况5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成交)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若无疑义,应积极协助采购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做好合同的审查工作。以上内容每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扣2分,可负分。
  
  第二十五条  报送备案资料情况5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7日后,将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记录等政府采购档案报市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7日内,报市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不能签订合同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未签订合同的原因书面报市采购办。以上内容每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扣2分,可负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情况5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受理供应商质疑及时、准确,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供应商投诉时,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协助市采购办处理投诉。以上内容每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扣2分,扣完为止。
  
  若因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原因引起的质疑或投诉,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础工作考核30分
  
  1、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2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职责分工、项目责任制、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代理工作流程、标书制作审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疑处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10项制度以上,并严格遵照执行。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扣完为止。
  
  2、政府采购代理人员的配备情况2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分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工作人员库有3人以上业务骨干,其中包括2名以上合格主持人。分管负责人无中级以上职称,扣1分,业务骨干每缺1人,扣1分,合格主持人每缺1人,扣1分,扣完为止。
  
  3、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6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并有详细的档案管理记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整理保存采购档案,归档及时,完整无缺。每发现一次未按有关规定整理保存档案,扣1分,扣完为止。
  
  4、专家库推荐情况4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代理业务性质和省财政厅专家库分类标准,积极向市采购办推荐评审专家。经市采购办审核通过加入专家库后得分,每成功推荐1-4名得1分,5-7名得2分,8-10名的3分,11名以上得4分。
  
  5、供应商库组建情况6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各自代理业务的性质,组建能够满足采购需要的供应商库,并报市采购办备案;供应商库的类别应在30个以上,数量达到500家以上,通过计算机管理,并做到及时更新,同时将更新情况及时报市采购办。每差1个类别扣1分,数量200家以下扣5分,数量100-200家扣4分,数量200-300家扣3分,数量300-400家扣2分,数量400-500家扣1分,扣完为止。
  
  6、培训与考试情况10分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达到培训要求的得2分;工作人员的业务考试情况4分,每一个工作人员考试不合格的扣1分,扣完为止;主持人模拟考试情况4分,每一个主持人考试不合格的扣2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八条  汇总业务考核70分
  
  各被考核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该年度四个季度业务考核的平均分乘以加权系数0.7的得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中,凡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考核内容中出现扣分的,每出现一次,给予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暂停一次参与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抽取机会的处罚。
  
  第三十条  对每季度业务汇总考核较好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对每季度业务汇总考核得分最低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其暂停三次参与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抽取机会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贿、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市采购办每年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对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名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年度考核得分最后一名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处以暂停三个月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处罚,三个月整顿后,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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