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财购〔2009〕15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诚信情况,并在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的诚信档案专栏中公开披露供应商诚信情况。
第三条 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诚信档案的记录对象。
第四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诚信档案公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供应商诚信行为
第五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采购人合法权益;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保守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优良的售后服务;
(五)依法诚信进行质疑与投诉活动;
(六)依法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供应商在投标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诚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六)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七条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诚信行为:
(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定合同的;
(二)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六)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降低质量等次、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七)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或售后服务行为恶劣的;
(八)恶意质疑、投诉的;
(九)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八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实行“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即谁建立,谁负责,资源全市共享。
第九条
诚信档案分为诚信供应商库和不良行为供应商库。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年底对诚信档案进行变更,但尚在行政处罚期内的供应商除外。
第十条
诚信供应商库的建立。每年底,由市采购中心根据本年度供应商投标、签定合同、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等情况,评选出本年度诚信供应商候选名单(控制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总数的10%以内)。市采购中心将本年度诚信供应商候选名单广泛征求市级采购人意见,同时在“淮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市采购中心根据向采购人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果,拟定诚信供应商名单报市财政局确认后,录入诚信供应商库。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供应商库的建立。市采购中心如发现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的不诚信行为,应及时将情况书面(含相关证据)报告市财政局。采购人如发现供应商有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市采购中心书面(含相关证据)反映,市采购中心核实后再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市采购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给予列入本年度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投标保证金、罚款等处罚。市采购中心应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将不诚信供应商录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库。
第五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使用
第十二条
凡是诚信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在评标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以给予其总分值1%-3%的加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价比法的,可以给予其评标价或报价1%-3%的扣减。
第十三条
对不良行为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凡是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凡是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在评标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以给予其总分值1%-3%的减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价比法的,可以给予其评标价或报价1%-3%的加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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