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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张家口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0-01-25 09:52:00 来源:河北政府采购网

张财字[2009]254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或确认,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监督考核结果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坚持依法考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可以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半年考核于7月2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于翌年的1月底前完成;定项考核在日常工作中随时进行。
  
  第六条  考核程序: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考核年度结束后的5日内(半年考核于7月5日内),将全年和半年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于7月8日和考核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达考核通知书;财政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平时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情况和采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的反馈意见等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汇总,最终得出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综合情况(25分)
  
  1、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情况(8分);
  
  2、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情况(8分);
  
  3、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分);
  
  4、廉洁自律情况(5分)。
  
  (二)业务基础工作(20分)
  
  1、采购业务信息化程度(5分);
  
  2、采购业务培训制度(5分);
  
  3、采购档案管理情况(5分);
  
  4、收费及保证金管理情况(5分)。
  
  (三)采购业务开展情况(30分)
  
  1、执行采购方式的规范性、合法性(6分);
  
  2、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6分);
  
  3、办公场所及设备的满足程度(6分);
  
  4、报送备案材料情况(4分);
  
  5、处理供应商质疑情况(4分);
  
  6、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4分)。
  
  (四)服务质量(25分)
  
  1、采购代理工作的时效性(10分)。
  
  2、主动协助采购人论证技术参数情况(5分)。
  
  3、采购人满意程度(6分);
  
  4、供应商满意程度(4分)。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量化加分:
  
  (一)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达10人以上(含10人)的加3分。
  
  (二)聘请法律顾问受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加5分。
  
  (三)受到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书面表扬的,加2分。
  
  (四)在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方面有创新或有重大突破,其经验材料被省、市推广的加5分;被国家推广的加10分。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从年度考核总分中扣减相应分数: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采购任务的,每次扣1分(从接受委托之日起,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二)拒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要求、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限期不能整改的,每次扣4分。
  
  (三)采购文件存在问题有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工作的,每次扣1分,问题提出后至开标时未修正的,每次扣3分。
  
  (四)不按政府采购业务规程操作,导致供应商质疑、投诉影响采购顺利进行的,每次扣3分。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六)为获取自身利益,向采购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每次扣10分;与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每次扣5分。
  
  (七)迎合采购人的无理需求,排斥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每次扣5分;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保密的采购信息及商业秘密的,每次扣10分。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现第九条第(三)、(六)、(七)款规定情况,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中止其一至三个月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责令其进行内部整顿;情节严重并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共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总分70分以下者为差;70分-85分为一般;86-95分为良好;95分以上者为优秀。考核结果与代理资格直接挂钩。结果为优、良、中的,继续享有代理资格;结果为较差的,暂停代理资格1至6个月;待整改合格后,恢复其代理资格。
  
  代理资格暂停期间,不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停业整顿和完善内部制度等工作;暂停期满后,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财政部门组织专人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其恢复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经河北省财政厅认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政府采购乙级代理资格:
  
  1、对考核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进行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2、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4、不积极配合甚至拒绝接受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考核的;
  
  5、在采购代理活动中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6、超出授予资格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7、出借、出租、转让或涂改《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的;
  
  8、连续两年未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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