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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张家口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0-01-25 09:54:00 来源:河北政府采购网

张财字[2009]255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情况,特制定《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张家口市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张家口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采购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进行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行为档案管理制度与公告制度。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行为主要包括:参加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按照招投标文件及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提供相关资料;提供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的产品;按合同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第六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不诚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或责任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六)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七)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擅自在合同履行有效期内降低中标货物配置、技术指标等级或质量等级、更换品牌、弄虚作假等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
  
  (十二)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在履约合同中通过减少货物数量,降低配置、技术要求、质量和服务标准等,却仍按原合同的数量、配置、技术要求、质量、服务标准等进行虚假验收的;
  
  (十三)与采购人串通,对尚未履约完毕的采购项目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十四)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提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十五)投标后对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再进行质疑的;
  
  (十六)恶意投诉的行为:投诉经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十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八)财政、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诚信行为,可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财政、监察部门。反映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情况材料应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并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反映。情况反映人员应当署名,如为自然人,应当由本人签字;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诚信行为;
  
  (二)由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和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三)对举报、投诉处理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五)相关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做出处理的不诚信行为;
  
  (六)其他信息来源。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获知的不诚信行为信息,经核实后记入不诚信行为档案,作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诚信供应商,并在张家口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不诚信行为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简介、不诚信行为具体表现、信息来源;作出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
  
  第十条  供应商有前款所列不诚信行为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合同及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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