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昆明市政府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办法(试行)

作者:云南政府采购 发布于:2010-01-26 14:18:00 来源:云南政府采购


 

  昆明市政府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文化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昆明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了《昆明市政府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办法(试行)》、《昆明市博物馆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昆明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办法(试行)》、《昆明市优秀影视作品奖励办法(试行)》、《昆明市优秀文学创作出版奖励办法(试行)》、《昆明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等六个《办法》。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请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昆明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871-3196281,3100131(传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昆明、和谐昆明建设,根据《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文化市场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昆通〔2008〕14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昆通〔2009〕22号)、《关于加强和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采购,是指由政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原则,维护群众文化利益,满足群众文化需求;

  (二)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保证采购行为合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采购内容、程序

  第四条 采购范围

  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文化单位提供的优质、合格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具体采购范围和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主要有下面四大类:

  (一)创作和演出类:专题性晚会、节庆演出;政府安排的国内外宣传、文化交流类演出;戏、剧、音乐会节目等系列公益性演出;专业和业余团队或个人创作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和剧节目;

  (二)社会文化类:公益性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对城乡群众创作和开展文化活动进行免费和低价辅导、培训;送电影进城乡放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系统工程建设;公益性论坛、讲座;公益性读书服务活动;古籍、文献的收藏、编纂、抢救;

  (三)文物博物类:公益性展览和国有博物馆流动展览活动;文博公益性讲座、专题宣传(纪念)活动;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业发展活动;

  (四)其它类别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

  第五条 采购重点

  (一)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公益性特征明显、具有普及和提高价值的艺术精品,演出活动、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和文艺创作等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适合社区、农村等基层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老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组织领导和分工

  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市财政局及所涉及的部门,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与各主管部门协调安排采购经费,并实施财政监督;

  (三)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条 采购方式

  根据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产品和服务分配

  凡被采购的项目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城乡居民消费,具体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实施分配。

  第三章 采购监督管理、资金来源

  第九条 采购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采购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若发现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规行为更正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条 资金来源

  资金从昆明市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

页数:1/6  总数:6    12345...6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