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2010年-2011年度服务定点及2010年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
2010年-2011年度服务定点及2010年度协议供货
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单位:
2010年-2011年度河南省省级服务定点和2010年1-6月份协议供货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定点企业231家,其中:1、公务会议及接待51家,2、公务印刷55家,3、公务用车维修72家,4、办公家具53家;确定协议供货单位91家,其中:1、计算机及部分办公机具生产厂家34家(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定点单位122家),2、部分办公机具经销商54家,3、空调生产厂商3家(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定点单位14家)。详细名单、中标产品及技术参数,请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查询。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管理,更好地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我们制定了统一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投诉电话:0371-65808406。本文同时发布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hngp.gov.cn)。
附件:
1、河南省省级2010年-2011年度服务定点及2010年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3、采购人网上交易操作流程及方法
5.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2010年-2011年度服务定点
及2010年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公务会议及接待、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修、办公家具四项服务定点和计算机、办公机具、空调三项协议供货单位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省直驻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单位)及四项服务定点和三项协议供货企业(以下称定点企业)所发生的公务会议及接待、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修、定制办公家具四项定点服务业务和购置计算机、办公机具、空调三项协议供货业务。
第三条 为保证服务质量,省财政厅将随机对定点企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四条 为使采购活动更加便利快捷,协议供货业务将试行网上交易,具备条件的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应配备相应设备,实施电子化采购。
第五条 本期河南省省级服务定点有效期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本期河南省省级协议供货执行期暂定为半年,有效期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有效期满后将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形式重新确定协议供应商。
二、采购适用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各项目适用范围如下:
公务会议及接待:一类、二类和三类会议;
公务印刷:30万元以下;
办公家具:30万元以下;
公务用车维修:10万元以下;
计算机及部分办公机具:
商用台式计算机80台以下;
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视机50台以下;
服务器(单价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复印机、速印机5台以下;
部分办公机具:
传真机、碎纸机和扫描仪50台以下:
数码产品50台以下;
投影机20台以下;
空调设备:50台以下。
采购单位可在确定的定点企业范围内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第七条 定点供应商所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时,应对市场价格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在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的基本价格基础上,按定点供应商承诺优惠率达成政府采购合同价,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中标公告的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供需双方可以再次议价,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
第八条 凡属于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范围内项目均应在定点企业采购,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审批制度,原则上应先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后实施采购活动;同时,采购单位内部要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防止出现采购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情况。
第九条 确属定点企业无法承接的服务项目,采购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选择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其他企业。在郑州以外发生的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定点企业。
三、采购程序及付款
第十条 本期协议供货采取供需双方面议和网上电子化交易两种形式采购,服务定点暂不适用电子化交易。
第十一条 供需双方面议采购程序为:采购项目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后,供需双方直接议定成交,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需经省级国库直接支付货款的,采购单位凭已备案的合同、《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发票复印件到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资金支付。
网上电子化交易采购程序为:采购单位凭电子钥匙(U-key)或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点击协议供货网上交易进入网上交易专区,查询详细的商品信息后,可以向定点企业直接购买,也可以组织多家定点单位议价或采用反竞拍的方式采购。供需双方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签订并打印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电子版的政府采购合同直接通过系统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纸质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存查。需要省级国库直接支付款项的,采购人凭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的纸质合同及有关付款手续到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采购人网上交易操作流程及方法见附件)。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优惠幅度或价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优惠幅度或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投标时的市场报价,在执行期内如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并更新网上市场价格;
(四)认真履行投标承诺的服务与质量,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执行期内如有产品升级,同类产品更替及其他信息变更,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并及时更新网上信息;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报表(格式见附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七)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处理定点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定点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服务定点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务管理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定点采购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定点企业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六)保证及时支付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各定点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采购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执行期内,及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的各种信息资料。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服务定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定点企业服务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采购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拆问题,并进行相应处理;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采购单位开展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业务是否通过定点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定点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定点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对每次检查或抽查情况,省财政厅将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有效期末,省财政厅将对定点企业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并将结果进行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采购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期未评比中名列前三家的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周期定点单位。
七、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一)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
(二)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未按中标承诺的优惠幅度或价格执行;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五)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定点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六)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七)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定点企业未按第十三条(六)第十六条要求报送信息资料的,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定点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定点企业虚开发票的。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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