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1、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和当年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组织编报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2、财政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对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3、预算年度内,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
4、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因特殊原因,取消采购或转入下年的,由分管业务处室审批,调整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同时报采购处备案。
二、政府采购计划及资金用款计划的申报审批
1、各预算单位实施采购项目前,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填报政府采购月度执行计划及资金用款计划。
2、财政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对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资金来源及落实等情况审核后,转政府采购处对采购方式、采购类型进行审核,通过后转国库处下达用款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处抄送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3、批准的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审批。实际采购价格超过项目申请用款计划而采购单位确需采购的,采购单位须按原先的程序补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差额部分)。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
三、政府采购业务操作
1、各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有资格的代理机构采购。
2、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以后,应按照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单位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对采购项目自行验收,并出具相关的验收证明资料。
四、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1、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收付中心统一支付,专款专用。
2、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反馈采购合同信息,预算单位按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方式和金额,填报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收付中心将采购款项拨付到供应商指定账户。
3、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比照上述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和办理拨款。
4、定点采购的项目资金支付,定点采购活动完成后,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交直接支付申请,收付中心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定点供应商帐户。对不按政府采购规定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支付申请,收付中心按规定予以退回。
5、分散采购或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各预算单位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同时将有关资料报政府采购处审核备案,政府采购处审核后,收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
五、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结余的管理
各单位当年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完毕后,如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有结余的,按资金性质分别进行处理:
1、财政拨款中的公用经费和经常性项目经费结余,按原有方式处理。
2、财政拨款中的一次性项目经费结余由财政收回。
3、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结余,由主管业务处室与采购处会商处理。
4、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结余,按原有方式处理。
六、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管理
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须填写纸质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其审批、管理程序仍按以上办法执行。
七、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财监处、政府采购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及本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及资金支付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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