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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

作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0-07-26 15:58:00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资〔2009〕44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核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办公设备配置包括办公设备的购置和调剂等。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的购置是指经省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购置计划后,由省级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或采购自用办公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电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会议系统装备等)和办公家具(桌、椅、沙发、茶几、资料柜等)等。
  
  第五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应当遵循“必要、实用、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基础上,根据工作和岗位的实际需要配置办公设备,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六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应当采购、采用国内自主创新产品;购置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七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采取限额管理,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为限额上限。省财政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配置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标准》执行(见表一);
  
  (二)办公家具配置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执行(见表二)。
  
  第八条 办公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办公用电器设备使用年限为5-8年;
  
  (二)家具类设备使用年限为10-15年。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不得更新。
  
  第九条 无论资金来源渠道是否为单位部门预算资金,省级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均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配置标准。
  
  第三章 办公设备配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的申报。省级行政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办公设备(资产)配置计划(预算),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办公设备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额度及经费来源,与部门预算一并上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由省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厅根据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单位办公设备使用及存量状况,对单位办公设备配置计划进行审批,提出调剂解决、增加购置或更新等意见。经审批同意单位增加购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与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
  
  省级行政单位在年度执行中需要临时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由单位书面上报办公设备购置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购置。
  
  省级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购置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或本办法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特殊办公设备,需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购置经费应从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其他资金中安排,省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新增安排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确需增加资金安排的,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申报和审批。
  
  新成立单位的办公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审批。
  
  整体搬迁单位应充分利用原有办公设备,确需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审批。
  
  更换、新进人员或单位内部增设机构等需要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公用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单位在进行办公设备购置时,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对超标或不按规定程序购置办公设备的,省财政部门暂停审批该单位下一年度办公设备购置项目。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办公设备配置的管理,建立办公设备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办公设备使用状况及增减变动情况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单位办公设备购置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一)
  
  2.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二)

附件1

  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标准(表一)

种类

品目

单位价格上限(元)

配置标准(以下人员均指在编在岗人员)

计算机

台式电脑

8000元

1台/人

笔记本电脑

15000元

1台/3人

打印机

普通激光式

2000元

1台/5人

激光式工作组

7000元

1台/8人以上处室

针式

3000元

单位有票据套打工作需要的岗位可单独配置

扫描仪

 

2000元

1台/每个处室

传真机

激光热敏式

2500元

1台/每个处室

电话机

 

200元

1部/人

复印机

中高速数码

30000元

1台/每个独立对外发文单位或10人以上处室

速印机

数码一体

40000元

1台/每个独立对外发文单位

碎纸机

 

800元

各单位保密、文秘、档案、财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配置

投影仪

 

25000元

1台/每个独立对外发文单位

会议室扩音设备

 

100000元

1套/每个大、中型会议室

饮水机

 

300元

1台/每间办公室

其他设备

 

 

视业务工作需要报批后配置

  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二)

分类

级次

品目

数量

单位价格上限(元)

办公室

厅级

办公桌

1

4000

办公椅

1

1200

书柜

2

1500

保密文件柜

1

1200

沙发

1

3500

长茶几

1

400

方茶几

1

350

桌前椅

2

500

处级

办公桌

1

1600

办公椅

1

800

书柜

2

1000

文件柜

1

1000

沙发(1+1+3

1

2500

长茶几

1

400

方茶几

1

350

一般工作人员

办公桌

1

1000

办公椅

1

500

文件柜

1

1000

长茶几(每间办公室)

1

400

折叠椅

1-2

50

会议室

小会议室

会议桌

1

2300

会议椅

15

600

简易会议椅

5-10

250

茶水柜

1

700

中会议室

会议桌

1

15000

会议椅

20-30

500

简易会议椅

10-20

250

茶水柜

1

700

大会议室

主席台桌椅

1

6000

固定会议椅

 

按会议室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计算

茶水柜

1

700

接待室

单人沙发

5-10

1500

沙发(1+1+3

1

4000

长茶几

1

400

方茶几

2

350

茶水柜

1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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