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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作者:富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0-07-27 16:02:00 来源:富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富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标准化管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富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富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
  
  配置标准(试行)


  
  一、实施范围与内容
  
  (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乡镇(街道)、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
  
  (二)实行配备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办公家具、空调、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投影仪、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等。
  
  二、资产配置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三、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办公家具、空调配置标准
  
  办公室家具
  
  (1)市级领导办公室。
  
  由市机关事务局按规定配备。
  
  (2)局级领导办公室。
  
  正局级领导,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77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茶几、客椅等。不含沙发茶几的,不超过5200元。
  
  副局级领导,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54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茶几、客椅等。
  
  (3)其他人员办公室。
  
  独立办公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不超过3200元标准配置。
  
  其他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按不超过2500元标准配置。
  
  以上配置的参考标准详见附表,如购置单项办公设备,也按附表所列参考标准执行。
  
  使用年限:家具类20年以上。
  
  会议室家具
  
  (1)小会议室(小于或等于4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配备。
  
  (2)中、大会议室(大于4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分体式空调
  
  空调数量按单位实际办公用房面积配置,功率大小按照办公面积相应确定。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每台不超过2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20平方米 ,可配置1.5匹挂机1台, 每台不超过23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30平方米,可配置2匹挂机1台, 每台不超过35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40 平方米,可配置3匹柜机1台, 每台不超过5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40平方米—80 平方米,可配置5匹以上柜机1台, 每台不超过8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使用年限:空调10年以上。
  
  (二)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
  
  电脑
  
  配备数量:根据单位编内实有人数,一般性部门电脑配置数量与单位编内实有人数比不超过0.6:1,对信息化要求较高的部门最高配置比不超过1:1。
  
  配备标准:台式电脑配置标准控制在8000元内(均含正版操作系统),专业技术指标要求较高经审批可以控制在10000元内;
  
  笔记本电脑的配置严格控制,副局级(含)以下原则上不能配置。同意配置的,单台标准控制在9000元以内。对专业技术岗位、特殊工作岗位需要配置的另行审批。
  
  计算机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
  
  打印机
  
  打印机配置数量与单位编内实有人数比不超过0.5:1,鼓励使用网络共享打印机。彩色打印机和A3幅面打印机从紧控制。
  
  普通A4幅面黑白打印机单价控制在2000元内; A4幅面彩色打印机单价控制在6000元内。A3幅面黑白打印机单价控制在13000元内。票据打印机单价控制在4000元内。
  
  打印机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
  
  复印机
  
  以独立对外单位为准,10人—50人(含50人)单位可配复印机1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0000元以内;50人—100人(含100人)单位可配复印机1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5000元以内;100人—200人(含200人)单位可配复印机2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5000元以内;200人以上单位可配复印机3台,其中一台可配中高档数码复印机,标准控制在25000元以内,其余单台标准控制在15000元以内。
  
  复印机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
  
  速印机
  
  凡独立对外发文,且在编人员在200人以上单位可配速印机1台,单台标准控制在35000元以内。
  
  速印机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
  
  其他设备
  
  (1)扫描仪按办公用电脑的10%以下配置,单台标准控制在800元以内。
  
  (2)碎纸机:10人(含10人)以下单位可配1台;10人—50人(含50人)单位可配2台;50人—100人(含100人)单位可配3台;100人—200人(含200人)单位可配4台;200人以上单位可配6台。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
  
  (3)传真机:10人(含10人)以下单位可配1台;10人—50人(含50人)单位可配2台;50人—100人(含100人)单位可配3台;100人—200人(含200人)单位可配4台;200人以上单位可配8台。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2000元以内。
  
  (4)投影仪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20000元以内,按单位实际需要配置,每单位原则上限配1台。
  
  (5)因会议室、食堂、特殊工种等需要配置电视机、电冰箱、摄像机、照相机、影碟机等,报市财政部门审批配置。
  
  平板电视机(液晶、等离子)单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显像管电视机单台价格不超过2500元;
  
  电冰箱单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
  
  摄像机单台价格不超过6000元,特殊要求的,严格审批;
  
  数码照相机单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特殊要求的,严格审批;
  
  影碟机单台价格不超过1000元。
  
  以上设备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
  
  四、申报与监管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购置需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提供配置计划清单,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除增人或增设机构等情况外,不能新增办公设备。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效益的原则在规定标准内配备资产。对办公设备须提前报废或更新的,需提供报废签定证明。
  
  (三)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举办单位编制详细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对未列入本办法配置目录的设备(包括特殊设备),由财政部门单独审批,标准按照采购部门定价或市场均价予以确定。同时,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在单位部门预算下达且落实设备购置经费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因使用常用办公设备发生的消耗性支出在单位年度预算核定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七)对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处置更新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处置审批手续后更新。
  
  (八)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五、本试行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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