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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指南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8-06 08: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指南

  为建立“公开与规范、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掌握政府采购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自治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本《工作指南》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

  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部门和单位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XXXX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09〕26号)和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要求执行。

  对未编、漏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予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下达和变更程序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程序应按照《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9〕28号)执行。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程序

  1.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年初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9〕28号)要求,分上、下半年(上半年计划编报时间为1月30日前,下半年计划编报时间为6月30前)编报(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

  2.采购人将本单位编制的《采购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上半年/下半年)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各主管部门将汇总后的本部门(系统)的采购计划,填制《主管部门××××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上半年/下半年)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同意后送厅采购办,采购办以此作为执行政府采购的依据。

  3. 未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上半年/下半年)但年中又需采购的项目,执行前采购人应办理追加采购计划手续。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程序

  1. 采购人依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计划(上半年/下半年),结合采购进度、资金到位及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的审批情况,在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上半年/下半年)中的项目时,需按月向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报送《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于每月15日前向财政厅相关业务处提出执行计划申请。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将审核同意的采购项目填制《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于每月20日前送采购办。其中,属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在审核采购预算、向采购办出具《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见附表四)的同时,要通知采购人将采购资金交入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专户。

  2. 采购人因工作需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 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含强制采购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范围内选购。

  (三)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的程序

  1.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的下达程序。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需先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在“协议供货”栏中查询相关协议定点采购信息,并填写《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随《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一同报财政厅相关业务处。采购办依据《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还要提供国库处出具的“政府采购自筹资金确认单”)等,经审核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下达采购计划。

  2. 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的下达程序。

  采购人采购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范围内的项目时,采购办依据采购人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还要提供国库处出具的“政府采购自筹资金确认单”)经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汇总成集中采购计划,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集中采购任务。

  (四)垂直管理部门下属驻外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的申请审批程序

  垂直管理部门下属驻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关于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下属驻外单位参加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09〕13号)要求,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在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时,需参与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下属驻外单位填写《垂管部门下属驻外单位××××年参与当地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通过主管部门报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送采购办确认,并下达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执行,同时抄送驻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厅相关业务处。

  (五)政府采购计划变更的程序

  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追加、变更、停止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时,采购人应及时填制《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申请表》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相关业务处将审核无误并落实资金的申请签署意见后送采购办,对于需追加采购资金的项目,还需同时填制《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办将据此办理采购执行计划的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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