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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于:2010-09-15 16:26:00 来源:山东政府采购网

鲁政办发〔2008〕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经贸委、节能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精神,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产品实行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以及扩大节能产品市场,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二、对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清单(含优先采购产品和强制采购产品)已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以文件形式确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上公布。

  三、制定山东省节能产品补充清单。省财政厅、经贸委、节能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我省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度等情况,从我省通过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施采购的范围,制定我省节能产品补充清单(含优先采购产品和强制采购产品)。节能产品补充清单一经制定,要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山东经贸网(www.sdetn.gov.cn)、山东政府采购网(www.sdzfcg.gov.cn)上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省财政厅、经贸委、节能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允许,其他媒体不得转载。列入补充清单的产品与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在山东省境内同样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一)列入补充清单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着;

  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二)节能产品补充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建立健全节能产品补充清单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制度,节能产品补充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经贸网、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不具备条件的产品,不列入节能产品补充清单。

  四、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具体实施要求。

  (一)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对节能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适当放宽相关资格条件;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节能产品补充清单中的,要根据不同类别节能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在评标办法中增设节能产品评审因素。

  (二)在评标环节,按照《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执行。

  (三)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的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尾款的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严格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管理,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节能产品的企业,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五、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对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的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采用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等措施,减轻生产和经销企业的负担。

  六、省、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纳入节能产品清单和补充清单的节能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建议认证机构暂停生产企业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及时将监察结果报告省财政厅、经贸委、节能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共同做好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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