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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核审批制度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9-15 16:54:00 来源:中国黑龙江财税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

  责任人:承办人A或承办人B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黑龙江省(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三)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对上报的100万元以上货物类、工程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计划,由承办人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由主管主任审批后下达。

  (二)对上报的100万元以下货物类、工程类采购项目和5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采购计划,由承办人核准后下达。

  四、所需材料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

  1、新追加或确定的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或计划签批意见;

  2、批复的资金用款计划(网上报送);

  3、网上申报由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省级)集中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二)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

  1、网上申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2、网上提供《黑龙江省(省级)自筹资金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到账承诺书》。

  五、受理

  承办人AB受理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的审核意见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按审批条件和标准及分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交主管主任签批。对重大事项或特殊政府采购项目,由经办人提出意见,分管主任审核,处务会研究后签批。

  七、审批时限

  收到集中采购计划后,符合受理条件的2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通过政府采购网下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黑龙江政府采购网站(www.hljcg.gov.cn)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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