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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作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0-10-20 09:07:00 来源: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湘财购〔2010〕1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六个方面,其中前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一)基础工作(20分)

  1、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与采购职能是否彻底分离;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管机构人员是否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2、专家库建设。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库;是否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评审专家库门类设置和人数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3、内部管理。是否建立了内部审批工作制度;是否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及岗位责任分工;是否形成了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内部监控机制。

  4、档案管理。是否建立了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文件、档案资料是否整理、装订、保管有序,并明确了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是否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台帐。

  5、电子政务。是否通过现代化、网络化的手段,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如:开发智能办公系统、采用软件管理评审专家库(或语音通知)、建立电子合同库或供应商库、通过软件或网络对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进行监管等。

  6、完成工作任务的时效和质量。是否按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是否及时抄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是否按时按质完成省财政厅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规范管理(45分)

  1、制度规范。是否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适合本地实际的制度体系;是否建立了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印章管理、信息公告、合同备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等内部工作制度。

  2、预算管理。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严格执行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3、程序监管。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是否予以公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是否合法;专家抽取是否符合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是否规范。

  4、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的范围、数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投诉处理决定等相关信息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是否及时、完整。

  5、执法检查。是否依法有序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是否对采购活动、采购人、供应商开展了执法检查;是否依法处理处罚了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并通报相关情况。

  6、政府采购投诉和复议。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管理相关制度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有被复议机关、审判机关确认违法、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7、监督考核。是否依法、依规对集中采购机构或本地开展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监督考核;是否对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考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和相关情况。

  8、政策功能。是否贯彻落实购买国货、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国家有关政策;是否严格执行省政府、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制度规定;是否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政策功能配套措施;进口产品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执行首购和订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是否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是否执行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政策;是否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比重是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规模与效益(20分)

  1、规模目标。是否完成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年度规模目标任务。

  2、规模增长率。规模增长率是否达到当年市州政府采购平均规模增长率。

  规模增长率=[(市州当年度政府采购规模数-市州上年度政府采购规模数)÷市州上年度政府采购规模数]×100%

  市州政府采购平均规模增长率=[(14个市州当年度政府采购规模数总和-14个市州上年度政府采购规模数总和)÷14个市州上年度政府采购规模数总和]×100%

  3、占财政支出比重。政府采购规模占同期财政支出的比重是否达到当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占全省财政支出比重。

  4、公开招标率。公开招标率是否达到当年全省公开招标率。

  5、政府采购节约率。政府采购节约率是否达到全省政府采购节约率。

  (四)信息及统计(5分)

  1、统计报表报送。是否按时报送信息统计报表。

  2、统计数据质量。信息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年度信息统计报表是否说明清楚、分析透彻。

  (五)宣传和调研(10分)

  1、理论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调查报告。

  2、宣传报导。在专业报刊、杂志、网站或市州以上公开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宣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或报导政府采购工作动态等。

  3、学习培训。积极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举办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讲座,组织本级采购人、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学习;组织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或考试等。

  4、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对政策功能、制度建设等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考察、观摩、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工作特色和亮点(加分因素)

  满足以下加分条件的,可增加相对应的考核计分,所有加分项累加分不超过10分。

  1、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制度设计在全国或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能显着提高政府采购监管质量和工作效率,每项加1分,最多可加3分。

  2、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为先进单位,加1分。

  3、政府采购规模增长率居全省前三位,加1分;政府采购规模占本地财政支出比重居全省前三位,加1分。

  4、政府采购信息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数量居全省前三位,加1分;亿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率居全省前三位,加1分。

  亿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率=信息公告条数÷政府采购规模(亿元)×100%

  5、专着、论文、调查报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专项评比中获奖,每篇加1分,最多可加2分。

  第四条 考核期间和考核时间。考核期间为每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时间为考核期间后次年第一季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考核方法。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计分表》(见附件),采用自查自评与综合考评、日常考察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与考核加分相结合的计分办法,综合考核评分,排定考核名次。

  第六条 奖项设置。取综合考核评分前六名为政府采购工作先进单位;同时设置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三个单项评比奖项。

  第七条 否决事项。考核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政府采购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一)市(州)及所辖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监督管理机构没有完全退出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的;

  (三)未完成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规模目标任务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三次(含)以上,或考核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各地对照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于年度终了后进行自评。

  (二)报送资料。各地认真整理考核期间有关资料,于次年1月30日前随年终总结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三)综合考评。由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对各地报送的有关资料,结合日常考察和年终检查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四)总结表彰。对政府采购工作先进单位和单项评比优胜单位进行表彰。

  第九条 各市(州)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_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计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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