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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级政府采购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淮安市政府采购 发布于:2010-11-11 11:10:00 来源:淮安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协议供货管理,有效抑制计算机协议供货价格,结合我市目前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的实际情况,现在《淮安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购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下的采用电子反拍方式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对于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采购仍按多品牌(不少于三个品牌)竞争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条 本细则目前只针对联想、IBM、HP、DELL、方正、同方等六种品牌采购。采购中心根据情况有权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为了形成更为合理的市场竞争态势,扩大协议供货代理商范围,要求联想、IBM、HP的厂商在淮安市区确定不少于十家经销商;DELL、方正、同方厂商在淮安市区确定不少于五家经销商。上述要求也可根据各品牌购置数量适时进行调整。如还出现串标、控制价格等情况的,采购中心有权将供应商范围放宽至面向所有供应商。

  第五条 品牌厂商凡是更换、增加或减少协议供货代理商之前都必须报送书面材料送采购中心审核,经采购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整。各品牌厂商无权自行调整。

  第六条 通过下浮比例确定最高限价

  1、采购中心将通过市场调研以及结合上述六种品牌上一季度协议供货实际成交价等方式,仅针对每个品牌、不同采购数量来确定不同的下浮比例(包括改选配件)。

  2、下浮比例原则上一个季度确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中心可随时进行调整。下浮比例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适时进行公布。

  第七条 如因协议供货代理商没有参加反拍而导致无法采购的,采购中心有权建议或要求采购人更改品牌或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提供绿色采购通道

  1、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反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如果采购人书面提出在市场上可以买到比通过电子反拍价位更低,且质量与服务都等同于协议供货产品的,采购中心视情况可同意自行购买。采购人自行购买的必须填写《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自行购买申请表》报送采购中心(申请表见附件)。对于已同意自行购买的项目,则原电子反拍结果作无效处理。

  2、对于采购人自行购买产品的,采购中心只配合采购人做好发票盖章等手续,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3、对于电子反拍结果与采购人自行调研价格差异较大的,采购中心有权进一步调查原因,必要时可要求品牌厂商配合调查。如调研价格属实,采购中心有权向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举证,建议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品牌厂商进行处理、处罚。

  第九条 品牌厂商的责任

  1、品牌厂商凡是更换、增加或减少协议供货代理商之前都必须报送书面材料送采购中心审核,经采购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整。

  2、品牌厂商必须对协议供货代理商提供统一价格,以便代理商之间形成充分竞争。

  3、品牌厂商负责向采购中心报送每月成交产品统计表。

  4、品牌厂商必须保证协议供货产品的原厂质保时间是以协议供货代理商开具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协议供货代理商的责任

  1、协议供货代理商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电子反拍报价。

  2、协议供货代理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厂产品。

  3、协议供货代理商应根据采购人所买的协议供货产品服务年限提供免费上门服务(硬件问题帮助联系维修服务站,软件问题帮助解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协议供货代理商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采购中心报送上个月成交产品统计表。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将对协议供货代理商及其所供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或经举报查实发现协议供货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向采购人提供水货、未提供或更改原厂配置。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供货。

  3、未能提出合理理由,而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4、未能提供所承诺的服务。

  5、协议供货代理商之间出现串标、故意抬高价格。

  6、未按时向采购中心报送成交产品统计表。

  7、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经查实出现上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协议供货代理商以下相应的处理:

  1、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布给予通报批评。

  2、根据情节轻重扣除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扣除部分必须及时补足)。

  3、暂停或长期停止其协议供货资格或政府采购资格。

  第十三条 经查实发现品牌厂商存在控制产品价格或没有对协议供货代理商提供统一价格的,将暂停该品牌在淮安地区的政府采购销售资格。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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