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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12-31 09:22:00 来源:湖南日报

  编者按:《湖南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3日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发文正式实施,现将全文刊发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湘菜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湘菜产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2010]5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确定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二)引导为主,突出重点、兼顾公平;

  (三)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科学运作。

  第六条 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制定湘菜产业发展规划

  重点支持制定全省湘菜产业发展规划,并对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湘菜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性特色菜系发展规划给予适当支持

  (二)支持湘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对总部设在湖南的湘菜企业开展并购或开设连锁店所发生的银行贷款(贷款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利率,贴息时限不超过3年(含3年),每年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在省外境内并购或开设连锁店的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在省内并购或开设连锁店的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湘菜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对通过ISO9000、HACCP等国际认证的湘菜企业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认证费的50%,最高限额为3万元。对获得国家五钻级称号的湘菜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对新获得湖南省着名商标的湘菜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湘菜技艺创新和菜品研发

  支持举办湖南省湘菜创新大赛。支持湘菜原辅料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对参加全国烹饪大赛获得金奖的企业给予人才培养奖,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湘菜宣传推广和文化建设

  支持湘菜整体形象宣传,支持开办专题湘菜推介网站,支持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开展推介湘菜的文化宣传工作。支持举办推介湘菜的省级节会活动,支持湘菜企业参加各种展会及促销等活动。支持开展湘菜专题调研,支持湘菜书籍编撰出版。

  (六)支持其它有利于促进湘菜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含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申请支持的金额等基本内容;

  (二)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还应提供:(1)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贷款已付利息清单;(4)贷款已付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提交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直项目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

  (二)省直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需在每年5月30日之前申报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资金申请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十条 除与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配套外,已得到其它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从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省财政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单位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如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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