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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于:2011-03-11 09:10:00 来源:昆明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为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昆明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审批,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受市招监委委托对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政府采购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政府采购活动秩序。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在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分散采购

  第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上述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昆明市财政局依法审核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市人代会审批;人代会批准后,与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执行。

  年度预算执行中经批准追加、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也是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及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上述政府采购项目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人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招标。

  第十九条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上的,采购人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向市财政局上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方式及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备案。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查,财政局上报市招监办备案。(备案申请资料包括资金批复、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批复、相关的行政许可批复、采购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市交易中心负责对备案后的公告进行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市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公开招标公告期不少于20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公告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市交易中心网站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提交形式和时限,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不得低于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的1%缴纳。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其保证金由市财政局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

  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非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全额退还,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在中标人(成交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统一由市交易中心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七条 原政府采购专家库并入市招监办专家库,并由招监办负责管理、市交易中心负责对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评审委员会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由市招监办监督。特殊项目采购人代表确需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18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标(谈判、询价)。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完毕,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或供货)供应商后,市交易中心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人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需将采购情况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向昆明市财政局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实施项目情况表》,同时报备采购合同副本及发票等。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手续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进行检查,市招监办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由市招监办、市财政局联合调查、处理。并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理。

  (一)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二)与采购人、供应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串通,扰乱采购秩序的;

  (三)故意延迟采购公告等信息的收集、发布、更新,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致使评审专家库异常运行,或者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诚信档案等未及时更新或者异常运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本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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