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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1-03-21 16:58:00 来源:山东政府采购网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基础,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主要包括绩效指标、体制改革、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政策功能、基础工作等方面,满分为100分。具体项目如下:

  (一)政府采购绩效指标(16分)

  1、政府采购增长率(2分)。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得2分。

  2、政府采购规模占同期财政支出的比重(4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2分;每提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分。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得1分。

  3、工程类政府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4分)。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得4分;低于80%高于60%(含60%),得3分;低于60%,得2分。

  4、公开招标采购的比重(4分)。公开招标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2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分。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得1分。

  5、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2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1分。高于5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5个百分点,不得分。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5分)

  市级实行“管采分离”体制,得1分。单独设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得1分。所属县(市区)实行“管采分离”体制达到 100%,得3分;低于100%高于60%(含60%),得2分;低于60%高于30%(含30%),得1分;低于30%,不得分。

  (三)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8分)

  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得4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得2分。对不同单位的通用货物采购计划实行“整合打包,统一组织招标”(不包括协议供货),得2分。

  (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7分)

  年内财政部门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办法,每项加1分,最高计3分。近三年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政府采购制度办法,每项加2分,最高计4分。在本办法所列其他考核指标中已经加分的制度办法不再计分。

  (五)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20分)

  1、建立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电子化管理系统(4分)。

  2、政府采购招标大厅(4分)。设有固定的政府采购招标大厅,得2分。招标大厅配置完善的电子监控系统,得2分。

  3、政府采购文件格式范本(6分)。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范本,得2分。制定规范的合同文件范本,得2分。制定规范的信息公告范本,得2分。

  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3分)。按照规定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市县招标(中标)公告”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得3分。

  5、非招标政府采购方式审批(3分)。正式出台文件并具有规范审批程序,得3分。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10分)

  1、积极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5分)。正式出台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且明确加分标准,得2分。正式出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且明确加分标准,得2分。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额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得1分。

  2、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分)。制定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有关措施,得2分。

  3、进口产品审批(3分)。正式出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管理办法,得2分。采购进口产品占政府采购规模比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得1分。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3分)

  对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代行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职能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得2分。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得1分。

  (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8分)

  所属辖区内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达到300人,得6分。每多200人加1分,最高加2分;每少100人减2分。

  (九)政府采购投诉受理(5分)

  未发生有效投诉,得5分。发生有效投诉,得4分。因行政不作为或下达处理决定后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投诉人获得支持的,本项不得分。

  (十)政府采购基础工作(18分)

  1、政府采购宣传(8分)。单位或个人在省级以上媒体署名发表文章,得1分。厅《财政情况》采用每条信息1分,其中专题调研报告2分,最高计3分。《政府采购动态》采用每条信息0.5分,最高计2分。采用其他有效宣传形式,得2分。

  2、政府采购数据统计编报(4分)。按照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统计数据季报,得2分。报送数据出现较大差错,每项减0.5分,最多减2分。按季度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情况季度分析,每次得0.5分,最高计2分。

  3、按照规定汇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2分)。

  4、工作情况报送(4分)。年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得2分;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得1分。按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调度情况,得2分;不及时的,每次减1分;不报送的不得分。

  三、考核程序和表彰

  1、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于次年元月10日前,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自评表》(各项数据计算截止期为12月20日)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对各市报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自评表》及相关材料核实后,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在85分以上(或前10名)的单位给予表彰。

  3、对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职干部,省财政厅将按实有人数的15%给予表彰。

  4、为推动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各市财政局可按20%的比例,推荐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由省财政厅给予表彰。

  四、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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