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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1-03-22 15:49:00 来源: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各部门、单位,市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货商依法城市经营和公平竞争,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商

  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活动的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供货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

  本办法供货商是指由市集中采购机构确定的,承担向采购人提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供货商。包括中标供应商推荐的供货商和市集中采购机构核准的供货商。

  第三条  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是指对供货商在参加协议供货商品竞价采购活动中的信用表现进行记录,评定诚信等级,激励诚信经营的管理活动。供货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体现“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客观公正、科学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协议供货商诚信档案记录、管理进行监督,并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市级协议供货商诚信档案。市、区(县)财政部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人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供货商参与协议供货项目竞价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通过网络进行记录。

  第五条  供货商诚信档案记录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的不良行为;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的不当行为;

  (三)供货商履行协议供货合同情况,包括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

  (四)供货商获得的江苏省和南京市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奖惩情况。

  供货商诚信档案记录应附依据,包括: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采购人满意度评价表、违约违规处理情况、以及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  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不良行为,由财政部门负责认定并记入供货商诚信档案,除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协议供货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货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货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因此被其他国家机关立案查实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不当行为,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记入供货商诚信档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一)报价后无故撤销、放弃报价投标的;

  (二)拱抬、操纵协议供货报价,或所报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三)控制货源,扰乱协议供货采购市场正常秩序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立背离原采购内容协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擅自转包或分包的;

  (七)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八)降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标准,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九)不按规定或恶意质疑,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有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

  第八条  供货商履约情况满意度评价,由采购单位负责记入供货商诚信档案,在成交价格、按时交货、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四方面,分别以“满意”、“一般”、“不满意”三个选项进行评价,并折算成相应分值。具体评价内容为:

  (一)成交价格:包括供货商是否按照网上竞价的最终成交价格供货,是否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而及时调整价格,所提供的货物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上同样商品的平均价格等;

  (二)按时交货:包括供货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交货是否顺利,手续是否完善;

  (三)产品质量:包括供货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的缺陷产生故障等;

  (四)售后服务:包括供货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出现问题后维修是否及时,效果是否令人满意等;

  第九条  供货商诚信档案以 “协议供货商诚信指数”(即分值)和“星级”表示,指数(分值)越高,星级就越多,诚信度越高。

  供货商诚信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诚信指数=起始基础分±诚信记录分,供货商“起始基础分”为59分。其中诚信指数在10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5星级,以下依次每10分递减一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只计分值。供货商诚信指数与星级的对应关系为:

  供货商诚信指数(分值)

  星级

  100分以上(含100分)

  ★★★★★

  90-100分(含90分)

  ★★★★

  80-90分(含80分)

  ★★★

  70-80(含70分)

  ★★

  60-70分(含60分)

  ★

  60分以下

  不计星级

  第十条  “诚信记录分”的计算方法为:

  (一)供货商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其诚信记录分和起始基础分均扣为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供货商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七款所列不当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其它款每发生一次其诚信记录分扣10分;

  (三)供货商在履约满意度评价中,每得到一次采购人评价“满意”的诚信记录分加1分, “不满意”的扣1分,“一般”的为0.5分,采购人不评价的,系统默认为“一般”,按照0.5分计算。

  (四)供货商得到江苏省或南京市和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表彰的,每一次诚信记录分加10分。

  第十一条  供货商的诚信指数及星级在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竞价系统内公布。

  诚信指数达到5星级的协议供货商,经市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商名单,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策或项目需求重新调整的除外。

  连续一年诚信指数保持5星级的供货商,作为“***年度政府采购诚信供货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对其诚信指数给予加分奖励。

  诚信指数达到5星级的协议供货供货商,其诚信指数分值达到110分时封顶,不再累计;上一期协议供货供货商进入下一期时,其原诚信指数自动转入下一期计算。

  当供货商诚信指数低于50分时,停止该供货商当期参与协议供货竞价系统报价的资格,同时不得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货商范围。

  当诚信指数低于1星级(含)的供货商,不得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货商范围。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将中标供应商推荐的供货商诚信指数和星级,提交给下一期公开招标协议供货项目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投标人诚信的依据。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诚信管理实际需要对上述协议供货项目供货商诚信指数分值设置和管理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对供货商作出不良(不当)行为记录前,应书面通知该供货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不良(不当)行为记入后,如发现有误,可由供货商书面提出,经财政部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予以撤销。

  采购单位对供货商履约情况作出“不满意”的评价时,应注明理由或事情经过,以作备查。

  财政部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要各负其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供货商的诚信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评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对供货商的诚信行为及时登记,并做好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活动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供货商在协议供货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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