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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发布于:2011-03-23 09:59:00 来源:安徽省政府采购网

  关于征求《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财购便函〔2011〕1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委招标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草拟了《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3月20日前反馈给我处。传真电话:0551-5100573

  附件: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2011年2月28日

  附件:

  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资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

  (一)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甲级或者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在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甲级或者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在我省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等级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代理机构的诚信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ahzfcg.gov.cn)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二)制定、修订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等;

  (三)对信用等级进行审查备案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

  第八条  市、县财政局负责协助省财政厅组织、辅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并监督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单位自评、财政部门考核和网上公示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向工商注册地市、县财政局报送自我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外地工商注册,在我省承接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同)。

  (二)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代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评估,对信用等级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对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查和公示,并将确认后的信用等级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信用等级记入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和抽查代理机构代理项目资料及现场考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根据代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并作出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信用评价部门提出申诉,申请重新评价。

  第四章  评价标准和等级设置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主要评价两年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从业的人员、技术和资质条件,业绩增长情况,诚信从业荣誉和失信处理处罚情况(具体标准及分值见附件)。

  第十四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一)是否建立诚信建设领导小组;

  (二)是否制定诚信从业管理制度;

  (三)是否配置诚信管理部门和人员。

  第十五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诚信从业基础条件情况:

  (一)是否有符合从业要求的资金实力;

  (二)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是否有符合从业要求的营业场所;

  (五)是否有符合从业要求的开标场所;

  (六)是否有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七)专职人员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情况;

  (八)有符合从业要求的专职人员。

  第十六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诚信从业业绩情况:

  (一)近两年完成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数量情况;

  (二)近两年代理业务收入情况;

  (三)近两年经营业绩情况。

  第十七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从业荣誉情况:

  (一)获得市、县级荣誉情况;

  (二)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情况。

  第十八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从业失信情况:

  (一)两年内,被行政处罚情况;

  (二)两年内,被投诉情况。

  第十九条  在考核、公示期间发现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予以处罚、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根据行业信用管理需要,设“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共分五个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AAA(95分以上)、AA(85分至94分)、A(75分至84分)、B(60分至74分)、C(60分以下)。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章  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诚实守信单位,给予表彰;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给予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直至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及被评价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及评价结果予以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内容评分标准自评得分考核得分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考核得分

一、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1、建立诚信建设领导小组

已建立的得2分
法定代表人任组长的得1分

 

 

2、制定诚信从业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的得4分

 

 

3、配置诚信管理部门和人员

已配置诚信管理部门得2分;
有专职诚信管理人员得1分

 

 

小计(10分)

 

 

 

二、诚信从业基础条件

 

 

 

1、有符合从业要求的资金实力

注册资本100万元得1分,每多100万元加1分,最多5分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5分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1-5分

 

 

4、有符合从业要求的营业场所

2-5分

 

 

5、有符合从业要求的开标场所

1-5分

 

 

6、有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1-5分

 

 

7、专职人员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情况

1-5分

 

 

8、有符合从业要求的专职人员

1-5分

 

 

小计(40分)

 

 

 

三、诚信从业业绩情况

 

 

 

1、近两年完成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数量情况

每完成代理1个项目得1分,最多20分

 

 

1、近两年代理业务收入情况

比上两年合计增长低于20%:0-5分;
增长20-50%:6分;
增长50%以上:10分

 

 

2、近两经营业绩情况

2-10分

 

 

小计(40分)

 

 

 

四、从业荣誉情况

 

 

 

1、获得市、县级荣誉

每项2分,满分10分

 

 

2、获得省级以上荣誉

每项5分,满分10分

 

 

小计(10分)

 

 

 

五、从业失信处理处罚情况

 

 

 

1、两年内,被行政处罚情况

有1项扣10分,最多扣40分

 

 

2、两年内,被投诉情况

每败诉1次扣10分,最多扣40分

 

 

小计(-80分)

 

 

 

合计(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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