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丹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供应商:
为规范丹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丹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丹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丹 阳 市 监 察 局
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丹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丹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丹阳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验收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采购人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项目交付时间的依据(见附件2)。
(三)指定项目验收主要负责人。项目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指定项目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验收过程的实施。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四)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专家等至少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1、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可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技术人员三人组成。
2、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技术复杂的或者社会影响度较大的项目,须由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专家等不少于五人以上的单数参加验收工作。
3、专家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办法进行,对该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2、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填写验收报告书。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当做好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书(见附件1)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对未按规定擅自验收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签署验收意见,招投标管理中心不予备案和退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采取专家费用有偿服务,原则上谁采购谁承担费用。
第七条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验收职责及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相关人员职责:
(一)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验收人员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必要时参考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三)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书中注明违约情形,不予验收合格。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六)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验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供应商如有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付款,并将视验收的实际情况,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及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供应商如有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假冒伪劣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及时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验收,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丹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
附件: 2、丹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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