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财采购〔2011〕17号
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通知》规定,实施单次采购金额1-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不含定点采购)。
第三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管理机制和制度,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后勤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临时参与工作组。未成立采购工作组的单位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分散采购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统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系统的分散采购工作。
第五条 在实施分散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六条 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栏目中发布采购信息3个工作日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酌情处理。
第七条 分散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第八条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需要和供应商面对面沟通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操作流程:
(一)竞争性谈判流程
1、采购工作组根据市场调查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2、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和限价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
3、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
4、采购工作组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
5、对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采取抽签确定谈判顺序。
6、按照抽签顺序,采购工作组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商务进行第一轮谈判。
采购工作组在谈判中需要对谈判文件中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进行修改的,应通知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7、根据需要进行第二轮谈判,最终确定技术、质量、商务均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8、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密封报价 。
9、采购工作组当场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统一拆封唱标。
10、按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1、形成谈判纪要并存档。
(二)询价采购流程
1、采购工作组根据市场调查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2、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询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3、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
4、采购工作组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对供应商竞价文件中技术、质量、商务进行评判,确定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5、采购工作组当场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统一唱标。
6、按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形成询价纪要并存档。
(三)单一来源流程
1、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2、采购工作组审查供应商资质、商品质量和商务等要求,并进行谈判议价。
3、采购工作组进行内部评议。
4、宣布谈判结果。
5、形成单一来源谈判纪要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谈判、询价;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谈判和询价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尽快确认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在公告发布后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做好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过程的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组织分散采购活动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分散采购资格,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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