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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项目跟踪回访暂行办法

作者:实习生 何文祥 记者 强飞 发布于:2011-08-08 09:24:00 来源:合肥招投标中心
  合招中心【2011】7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监督供应商履约,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项目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项目后续服务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回访对象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最终用户等与合肥市招投标活动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条  项目跟踪回访由招投标中心负责,回访小组由招投标中心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招投标中心可视项目情况,邀请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风监督员、质量检验部门、纪检人员、专家、供应商等参与回访。
  
  第五条  回访活动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电话回访—适用于规格和型号标准统一或采购金额较小的普通类货物采购项目;
  
  (二)上门回访—适用于招标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及性质特殊的项目,该方式为回访的主要形式;
  
  (三)座谈会回访—适用于招标数量较大的项目,或需广泛征求意见的项目;
  
  (四)调查问卷回访—适用于通用货物或供应商参与度较高的项目;
  
  (五)其它方式。
  
  第六条 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具体的回访时间。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和备案后30日内回访,特殊项目或重特大项目可进行不定期回访。
  
  回访过程中,回放小组应将回访时间、业主代表、回访内容、回访意见等情况予以记录,同时要求回访对象填写《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履约情况反馈表》(见附件),并对回访意见做重点记录。
  
  第七条  在回访过程中应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二)货物、服务等项目验收和使用情况;
  
  (三)各方对招投标中心在业务和服务上的评价。
  
  第八条  在回访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投标中心应对回访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或将意见、建议转至各监督管理部门。
  
  (二)招投标中心能自行解决的问题由中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三)回访中发现项目履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报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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