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涉密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威海市财政局文件
威财采〔2010〕6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涉密项目政府采购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涉密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威海市涉密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杜绝泄密现象的发生,提高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威海市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属于“绝密”等级的,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时,需以书面的形式向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说明,经采购办核实属实,不需提供涉密文件。
属于“机密”、“秘密”等级的,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时,需向采购办提供相关部门下发的涉密文件原件,采购办审核后,将文件退还给采购单位。
第三条 采购办根据涉密等级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原则上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或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方式采购。
第四条 采购办批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时,不需提报采购方案。
采购办批准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时,需提报纸质的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据此编制采购文件。
除采购公告外,采购方案的提报、采购文件的编制、发放、报价文件的递交等所有程序不得以电子版的形式在电脑上办理,全部以纸质的形式人工办理。
第五条 涉密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对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原因,原则上不予公示。
第六条 参加涉密项目方案论证及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专家中选定。
第七条 涉密项目的采购结果原则上不予公告。
第八条 参加涉密项目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涉密资质。
第九条 采购办、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涉密项目采购资料及档案的管理,确保安全、保密,归档及时。如发生涉密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处分。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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