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德政办发〔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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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包括市直各部门及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等交易活动,均须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国资委)、国土资源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监察局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交易、监管办分离”的工作体制。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共同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七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业务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是市政府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的唯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履行公共资源交易事务办理职能。具体负责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信息发布、场地服务等。
第三章 进场项目
第九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公开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和采购额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招标投标;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国有单位的房屋租赁,罚没财产拍卖;
(四)政府采购项目;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城区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的拍卖;
(六)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七)为公共资源提供有偿服务中介机构的选定;
(八)其他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公开拍卖;
(六)挂牌竞价;
(七)法律规定的其它交易方式。
一般情况下,应主要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售)、投标文件的签收、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挂牌、拍卖等过程,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工作程序如下:
(一)交易登记核准和备案。交易项目业主向对应的行业监督部门提出交易申请,行业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准,确定交易方式,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二)交易文件审核备案。交易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交易文件(包括招标、采购、出让文件、公告或邀请书等)报行业监督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三)发布信息。招标代理机构除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出让)公告外,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同步发布。
(四)报名与发售标书。招标代理机构按公告规定时间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受理交易项目报名、资格查验、发售标书。
(五)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应在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水利工程招标项目抽取的评标专家必须是水利评标专家。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规定需从省或省以上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按水利部、省水利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开标、评标。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开标、评标工作,行业监督部门现场监督,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参与监督。评标活动应在封闭评标区进行,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区。
(七)结果公示。交易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应依法将交易结果在规定的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出具中标通知书(成交确定书),并报行业监督部门备案。
(九)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后,项目业主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报政务服务中心书面存档。
国家对拍卖交易程序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违反交易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责令进行纠正,或做出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运用电子监察、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政务服务中心、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处罚;构成违纪的,由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进场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规避进场交易或进行双轨运行的;
(二)泄露底价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投标和排斥投标人的;
(三)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和其他行政监察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监察局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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