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同步监督职责分工(试行)
黑财监〔2011〕13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同步监督
职责分工(试行)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同步监督职责分工(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省财政厅同步监督职责分工(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完善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财政同步监督,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确保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共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同步监督工作的决定》(黑财组〔2011〕13 号),结合省财政厅工作实际,对财政同步监督职责分工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二条 省级财政同步监督是指厅内业务处和监督检查局共同把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各个环节,对所有政府性资金从预算编制、执行过程到使用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全过程监督。
业务处包括预算管理业务处和其他业务处。
预算管理业务处指预算综合管理业务处室和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预算综合管理业务处室包括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包括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经贸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国际金融处、乡镇处、农村处、综合处、税政处、财源建设指导处、非税收入管理处、罚没办。
其他业务处指政府采购办、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绩效评价处、会计管理局、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资产评估管理处、投资评审中心和票据监管中心。
第三条 职责分工总体要求:在开展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以及其他财政管理工作时,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要对分管预算单位或工作对象的财政财务管理活动开展事前审核、实时监控、跟踪问效等日常动态监督,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对资金分配、使用所取得的效益开展绩效评估。
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通过预算编审、支出动态监控和专项检查方式,对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实施再监督。
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绩效评价处、会计管理局通过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方式,对单位资产管理、各项政府性资金使用绩效、单位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会计政策法规工作实施再监督。
监督检查局负责全厅财政同步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按照以下看上、以外促内的理念,通过对市县和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对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和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实施再监督。
业务处和监督检查局要按处室定岗定责原则,明确具体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同步监督工作做到“五统一”。统一计划:年初各业务处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抄送监督检查局。统一组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规定由监督检查局牵头检查的项目,由监督检查局统一组织实施;较大项目的专项检查,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经厅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监督检查局统一招标、委托,具体检查培训由业务处组织。统一文书:使用统一的财政监督检查文书。统一程序: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统一处理:对内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由监督检查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进行处理;对外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由各业务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同步监督工作职责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同步监督工作,是指财政部门在预算布置、编报、审核、汇总、批复过程中同步开展的监督活动。
第六条 职责分工。
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对分管预算单位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对分管的预算单位人员和资产变化、内部控制、会计管理等基本情况进行监督。
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监督检查局:对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提供的单位预算及人员和资产变化情况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实施再监督;对市县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职责
第七条 预算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是指财政部门在执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财政资金收缴、拨付、核算等预算执行过程中同步开展的监督活动。包括收入预算执行监督和支出预算执行监督。
收入预算执行监督,是按照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解缴流程等进行的监督。
支出预算执行监督,是按照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预算指标管理及资金拨付、核算使用过程等进行的监督。
第八条 职责分工。
预算处:对省级收入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对市县收入和本级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执行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预算指标及拨付情况,非税收入收缴、退付、减免,投资评审中心提出的财政性投资项目投资额的合理性实施再监督。
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对省级收入解缴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项财政资金拨付、核算情况进行监督;对省级财政资金银行账户设置、变更、撤销、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下达的收入收缴、支出拨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通过支出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的预算执行实施再监督。
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对纳入综合预算的收入及全部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对省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对预算单位提出的非税收入退付、减免的合理性、合规性及使用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申请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支付进度、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及使用绩效进行监督。
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对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资产购置、处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政府采购办: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再监督。
绩效评价处:对重点支出项目的效益情况实施再监督。
投资评审中心:受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委托,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和项目概、预(结)、决算进行审查。
票据监管中心:对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局:对预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资金追加拨付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实施再监督。
第四章 决算编报的同步监督工作职责
第九条 决算编报的同步监督工作,是指财政部门在部门决算和财政决算编报过程中同步开展的监督活动。
第十条 职责分工。
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对分管预算单位资产类报表数据以外的部门决算数据进行审核,对省本级部门决算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对预算单位的资产类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对省本级部门决算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对预算单位编报部门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施再监督;对各市县部门决算报表上、下年数据衔接和表内表间关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局:对省直单位决算和市县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施再监督。
第五章 其他财政管理业务的同步监督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其他财政管理业务的同步监督工作,是指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的监督活动。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
会计管理局:对单位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政策法规进行监督,对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资产评估管理处: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局:对单位会计政策法规执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实施再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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