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同步监督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黑财监〔2011〕14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同步监督
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同步监督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省财政厅同步监督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确保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质量,增强财政干部责任意识,根据《中共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同步监督工作的决定》(黑财组〔2011〕13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同步监督职责分工(试行)的通知》(黑财监〔2011〕13 号)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厅内业务处及其工作人员财政同步监督工作的问责。财政同步监督工作问责,是指对厅内业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时,应监督而未监督到位,由财政部专员办、审计署特派办、省审计厅及厅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发现市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出现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问责。
第三条 对各业务处在财政同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各业务处对市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进行处理,厅党组将根据监督到位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对财政部专员办、审计署特派办、省审计厅及厅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发现问责范围内的问题,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四条 预算编制环节应问责的行为:
(一)对省级收入是否全面完整编入预算情况监督不到位,出现收入预算不实等问题;
(二)对部门预算支出核定的准确性监督不到位,对预算单位执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不到位,出现支出预算不实等问题;
(三)对分管预算单位监督不到位,不能掌握其收入、支出、人员、资产、内部控制、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监督不到位,出现项目资金管理程序不规范、项目资金申报不实、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问题;
(五)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规范程序、完善制度,次年再次发生。
第五条 预算执行环节应问责的行为:
(一)对省级财政收入完成年度预算情况监督不到位,出现滞缴、混库等问题;
(二)对非税收入监督不到位,出现未及时、足额按规定项目、级次解缴等问题;
(三)对用款计划监督不到位,出现批复不及时,影响预算单位使用等问题;
(四)对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实时监控不到位,出现擅自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等问题;
(五)对分管预算单位预算支出监督不到位,出现支出不合规等问题;
(六)对分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和方式监督不到位,出现计划与预算不相符、采购方式不合规等问题;
(七)对分管预算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资产管理不规范、资产处置手续不完备、资产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等问题;
(八)对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和资金调拨监督不到位,出现账户设置、变更、撤销、使用和资金调拨不合规等问题;
(九)对追加预算监督不到位,出现追加预算程序不合规等问题;
(十)对结转指标使用监督不到位,出现结转资金使用不合规等问题;
(十一)对专项资金申请资料监督不到位,出现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等问题;
(十二)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监督不到位,出现专项资金分配不合规、拨付不及时、用途改变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六条 决算编报环节应问责的行为:
(一)对省本级部门决算填报数据的监督不到位,出现决算资料虚假等问题;
(二)对市县决算填报数据的监督不到位,出现部门决算报表上、下年数据衔接不一致或表内表间关系错误且无正当理由等问题。
第七条 其他财政管理环节应问责的行为:
(一)对单位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政策法规情况、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监督不到位,出现会计信息失真未及时督促整改落实、进行处理处罚等问题;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监督不到位,检查中发现虚假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未及时督促整改落实、进行处理处罚等问题。
第三章 问责的原则和标准
第八条 对财政部专员办、审计署特派办、省审计厅检查发现问责范围内的问题,根据违规违纪问题性质、数额等情况进行问责:
发现资金滞拨等情节较轻或数额较小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处级领导提示性谈话,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
发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等情节较重或数额较大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处级领导警示性谈话,对处室主要负责人提示性谈话。
第九条 每年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按分管资金30%的比例(三年覆盖全部资金)向厅党组提报再监督计划,由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按问题资金占实际检查金额的比例进行问责:
比例在3%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处级领导警示性谈话,对处室主要负责人提示性谈话。
比例在3%(含3%)以上、5%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处级领导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警示性谈话。
比例在5%(含5%)以上、7%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处级领导诫勉谈话,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责任人所在处室目标责任制考核时不能列入优秀等次。
比例在7%(含7%)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处级领导给予组织调整,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任人所在处室目标责任制考核时不能列入优秀等次。
连续两年比例在7%(含7%)以上的,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责任人所在处室目标责任制考核时不能列入优秀等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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