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黑财监〔2011〕15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同步
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 构建财政同步监督格局的意见》(黑财监〔2009〕7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同步监督工作的决定》(黑财组〔2011〕 13 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及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财政同步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局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工作导向性、工作效益性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弘扬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省财政厅各有关机构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制度约束、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内部控制的要求构建财政同步监督格局,有效开展工作。
(一)领导重视。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各有关机构,要高度重视财政同步监督工作,加强领导,摆上位置,实行“一把手”工程,将同步监督纳入整体设计,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研究部署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注重发挥专职监督机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同步监督业务培训。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宣传和理论调研。各市(地)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2条;各县(市)每季度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1条。各市县每年报送的财政监督理论调研文章不得少于1篇,典型案例不得少于1件。
(二)制度约束。业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特点,在组织收入、资金分配、财政管理中制定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实现自我发现问题、自我整改纠正、自我规范管理。
(三)日常监督。业务管理机构对分管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进行审核,审核预算单位人员、收入、支出、资产、经费以及专项指标追加的真实性、准确性,对预算单位的资金收付、资产变动实时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真正实现对分管预算单位的全部资金、全过程监督,考核按业务管理机构分管预算单位户数进行;对项目资金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主要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投资计划的准确性,监控项目实施过程中拨款、用款进度和质量,专项资金的考核按业务管理机构已拨资金的项目进行。省财政厅各业务管理机构,加强对省级资金安排专项(含市县申报并实施的项目)的审核、监控。
(四)专项检查。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针对日常发现的问题和民生热点、难点问题,选择政策性强、涉及单位多、资金额度大的专项资金开展检查,重点监督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政策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每年要求市(地)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检查不少于8项,县(市)不少于5项;市县每个业务管理机构检查各选择1项,省财政厅每个业务管理机构各选择1项。
(五)绩效评估。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将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与日常监督紧密结合,选择资金额度相对较大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监督,定期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每年要求市县财政部门的每个业务管理机构各选择1个项目,省财政厅各业务管理机构各选择1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被确定为绩效评估的项目不再列为日常监督范围。
(六)内部控制。专职监督机构开展对各业务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政策法规、财务制度执行和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情况的再监督。每年检查面不低于30%。
第六条 考核主要根据财政同步监督工作开展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情况,采取打分制的形式进行。市县财政部门按得分排出名次在全省进行通报,并在对市县项目资金分配、先进单位评选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省财政厅机关考核结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评优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七条 由省财政厅组成考核验收组,对市县财政部门和厅机关各有关机构开展同步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按一定比例抽取预算单位和专项,进行复查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考核办法(黑财监〔2009〕85号、黑财监〔2010〕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县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情况考核表
2.省厅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情况考核表
3.财政部门预算日常监督报告
4.财政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报告
5.市县财政同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6.省厅财政同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7.财政同步监督考核说明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