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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制度

作者: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网 发布于:2011-08-24 14:43:00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是指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额与政府采购中标额之间的差额。
  
  一、采购人使用中央、省专项资金或上级部门拨付的有指定用途的资金,经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继续用于项目本身或与项目有关的支出。
  
  二、采购人使用地方政府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核定的年度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国债资金、以政府信誉所取得的借贷款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通过实施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全部收归财政。具体操作办法是1、实行集中支付的,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办提供“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确认表”送局相关处科,相关处科确认来源后送国库支付中心和预算处,国库支付中心核减计划后,由预算处按节约额核减指标。2、由采购人将采购资金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国库科按政府采购办提供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确认表”将节约资金收回,年末统一处理。
  
  三、采购人自筹资金(经营收入)经政府采购所节约的资金全部返还采购人。
  
  四、由地方政府性资金和采购人自筹资金共同出资(拼盘、或配套)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按出资比例遵循第二条、第三条处理。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工作流程: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相关处科及领导审核确定资金来源→国库科确认资金到位→政府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确认单” →政府采购办确认采购计划完成→相关处科确认后→国库科、预算处→国库科核减计划→预算处按节约额核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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