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管理办法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文件
威采办〔2011〕3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威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威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支付活动的管理,统一付酬标准,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报酬统一支付标准为:
(一)评审专家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基本报酬为400元;评审时间不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按每人次200元支付; 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在基本报酬的基础上每增加1小时,增加报酬100元,加班报酬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元。
(二)威海地区以外的专家报酬由基本报酬加出差补助组成,出差补助为200元。
(三)差旅费等按照国家标准据实报销,也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费用包干。
(四)由于废标等原因评审不能进行的,对于未进行开标仪式直接废标的项目,按每人次100元支付;对于其它原因造成废标的,按每人次200元支付。威海地区以外的专家仍需支付出差补助及差旅费等费用。
(五) 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标底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00%;“正高”职称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50%。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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