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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威海 发布于:2011-08-31 12:48:00 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文件
  
  威财采〔2011〕5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
  
  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受理和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的疑问。
  
  第三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和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 质疑提起
  
  第五条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的;
  
  (三)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五)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六)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供应商的质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递交书面质疑函(见附件1),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质疑函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供应商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三章 质疑受理
  
  第十条  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质疑,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被质疑人应填写质疑函补充通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并告知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二)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1.不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2. 已超过质疑有效期限。
  
  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质疑,被质疑人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开具收件回执(见附件3)。
  
  第四章 质疑处理
  
  第十一条  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逐一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填写质疑答复函(见附件4)。答复的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好质疑处理工作,具体的委托事项以及权限等,应当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十三条  处理质疑过程中,被质疑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调查核实, 并听取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项目的评审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出具独立意见。
  
  供应商、被质疑人以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供应商拒绝配合被质疑人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五条  被质疑人对受理的质疑,经调查核实后,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认定采购文件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被质疑人应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四)认定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质疑人应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宣布该项目终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宣布该项目终止,依法撤销采购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被质疑人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质疑人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及时予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依照《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威财采〔2009〕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二)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三)被质疑人对质疑事项查实并合理答复后,仍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恶意质疑情形。
  
  第十九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的质疑事项,被质疑人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答复,或者对质疑事项不进行逐一和认真的核查,造成供应商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采购人责任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被质疑人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质疑处理档案是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质疑人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质疑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函、质疑函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质疑答复函以及其他与质疑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质疑人受理质疑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等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十三条  对在质疑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被质疑人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质疑函(格式)
  
  2. 质疑函补充通知书(格式)
  
  3.质疑函收件回执存根(格式)
  
  4. 质疑答复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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