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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9-21 09:01:00 来源:永康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政府直属投资公司等(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均应按本办法办理政府采购。本办法所称工程仅指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机构即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财政部或经省财政厅认定的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协议供货商品目录等,由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第五条 凡涉及车辆和工程类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事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车辆控购审批和项目报批手续。
  
  第六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市政府采购办(设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在永康市境外的采购人的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当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推行采购人负责制。由采购人负责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资金预算。采购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项目分项清单、技术参数或规格、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等资料,派专人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形成正式的招标文件。参与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审查及开标、评标过程,负责对供应商提出的询疑、质疑内容按规定作出解答、回复,签发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
  
  第二章 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按季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表]。
  
  计划表是采购人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季度采购计划”,由采购人统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下一季度采购计划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上报的计划表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执行书]下达给采购人。涉及集中采购的,抄送市集中采购机构。执行书是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审定,采购人不得随意更改,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或增加项目的,采购人可以单独申报,但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批准。
  
  第十二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分散采购的,应在上报计划表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应于当年11月底前申请执行完毕。列入季度计划的项目在该季度完成采购。
  
  第十四条 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编报的采购计划,市政府采购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和预算追加项目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人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执行。
  
  第三章 采购类型和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第十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对部分集中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日常采购频繁且单次数量有限的通用类产品。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数量达到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分散采购包括分散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委托采购两种类型。
  
  预算金额特别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分散采购项目,经集中采购机构同意,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按集中采购项目进行管理,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市政府采购办核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执行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委托采购手续,提交详细的采购技术需求文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依法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本管理办法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无特别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与采购人按年度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
  
  实行定点管理或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项目,根据省采购办、金华市采购办或由市政府采购办按程序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应对采购人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并组织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市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金华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按相关规定经公示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成立谈判小组,编制谈判文件,发布谈判邀请,接收谈判响应,组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经公示后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成立3人以上采购小组。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意向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协议供货执行二次询价制度。采购人应成立询价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协议供货询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单》[见附件(4)]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见附件(5)]。采购人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本单位协议供货询价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采购办。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国家及省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条 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按规定从市政府采购办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比例推荐报市政府采购办确认后按规定选定。
  
  采购人参与评标时不得诱导、干预、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保证其他评标专家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合同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有损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实施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内容,因客观原因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报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在不超过项目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五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六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永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验收人员(三人以上单数)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束,验收组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永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结算书》 [见附件(6)]上分别签署验收、结算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有采购人主要领导签字方可支付货款。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急需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六章
  
  采购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本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应制定相互制约的监督运行机制。采购人主管部门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按季度计划及时组织采购,不按期采购的,取消当年采购计划,同时不再安排下年度同一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资金。
  
  第四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本管理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按法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细则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公开,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它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重点监督和抽样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预算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应重点监督。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5日前通知有关监督部门。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其他采购参加人员和评委专家等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协议供应商的供货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永康日报公布。同一供应商同一年度内3次被投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取消其次年在本市的协议供货资格,并在永康日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不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细则和内部工作流程,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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