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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通告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9-21 11:35:00 来源: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
  为规范临汾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临汾市直单位(含各县市)政府采购事项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必须在供应商信息库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二条  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在市采管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见附件)。
  
  第三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供应商在信息库登记后,应当向采管科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同时提供下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租房协议等)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企业法人资格代表证及其授权书;
  
  (七)企业法人身份证;
  
  (八)企业经营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特许经营许可证、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
  
  (九)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主要业绩介绍。
  
  (十)市采管科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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