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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9-27 09:29:00 来源:中国网

第254号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2011年7月26日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一)国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资源、地热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

  (三)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

  (四)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

  (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

  (七)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

  (八)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利用闲置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增加有偿使用收入。

  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坚持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国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应当遵循有偿使用、市场配置的原则。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的,应当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出让、出租对象。

  第九条 单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属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属于市州、县市区范围内实施的,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如实提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全额缴入国库:

  (一)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二)缴款人持合法有效票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二)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三)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四)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的。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 李友志

  目前,资源无序开发和使用导致的环境恶化和资源耗竭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强度不断增加,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瓶颈。因此,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构建“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科学补偿”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机制已刻不容缓。

  国有资源是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应站在战略高度科学配置资源以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我们对可耗竭资源实现科学利用,当前严峻的资源环境昭示着国有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加强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将国有资源视同财产和权利,在配置和流转过程中“以质论价”,构建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生态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既可以维护国有资源配置过程中各方的经济利益,又可以使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考虑开发权取得、生态恢复以及安全生产等资源开采成本,形成资源有序开发和集约使用的倒逼机制,进而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保障。以招标、拍卖、挂牌、特许经营等方式出让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可有效杜绝垄断所导致的价格扭曲现象,使企业进入资本和品牌竞争时代,实现企业经营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另一方面,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的引入将提高资源开采和使用的内在成本,企业将倍加珍惜资源,加大自主创新力度,通过科技进步来挖掘推动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进而实现经济发展由投入驱动向效率驱动的转变。

  ――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客观需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也是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据测算,我省实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规范管理后,全省每年可增加约20亿元财政收入,将成为财源新的增长点。当前,由于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认识不到位,加上管理体制不顺,征收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获取的收入管理还很不规范,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部门化、福利化现象较为突出。如不及时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等财政改革就难以到位,公共财政体系的完善也无从谈起。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立足省情建立健全“使用者付费”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机制

  市场经济发展须有与之匹配的市场机制,“使用者付费”乃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国内外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为我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佐证。

  ――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已对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理论探索和丰富实践。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最早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德国形成了规范矿场资源有偿使用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澳大利亚通过立法手段对非自然公共资源收入从立项、核定到审批、征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理论和丰富探索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和经验借鉴。

  ――从国内来看,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一些省市已初步构建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体系。2005年,广东省惠州市、东莞市就已将国土出让收入、户外广告牌招投标收入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了财政管理。2009年,海南省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旨在不断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健康发展。2011年,山东省以省政府令形式出台《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有效促进了国有资源利用和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各兄弟省市的积极探索和有效实践,为我们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供了诸多宝贵经验。

  ――从本省来看,部分市州正在探索建立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逐步变资源优势为财政优势。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张家界市将核心景区门票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市财政,变资源优势为财力优势。常德市对市区城市道路停车实施收费,逐步规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长沙市引入市场机制,使排污权成为有价商品,促使排污单位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地的实践丰富了我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的内涵,为进一步强化我省财源建设和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明晰职责强化合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法规

  经过多年的探索、论证和实践,《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54号)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步入了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当前,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要让《办法》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着力构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源头控收、以票管收、应收尽收、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促进该项工作稳步发展。

  ――强化分类管理,完善全覆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体系。我省是“有色金属之乡”和“非金属之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潜力巨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财源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创新国有资源管理机制,针对不同资源特点,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分类制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实施办法,确保各类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收尽收,规范管理。

  ――加强部门合作,构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应收尽收的工作机制。《办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及时、足额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各级政府监察、审计、物价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理顺关系,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体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全面规范国有资源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职责要求行使职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协调征管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合作交流,形成整体合力,保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责任追究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缓减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制度办事,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执收工作的监督主体,应按照201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建立起高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担负起国有资源所有者的监管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公告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向业主或售房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使用《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各级财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各项启用工作。

  二、《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纳入其他财政票据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购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和年检手续。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到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购领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单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如有使用废止票据或者自制票据的行为,业主或售房单位有权拒绝缴款。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举报电话:0731-85165000

  20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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