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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9-29 09:31:00 来源:宁夏财政厅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文  件

宁财(采)发[2011]744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一、资格认定条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分为资格审批和资格确认两种方式,认定条件分别如下:

  (一)资格审批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以外的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取得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行政资格的行政处罚;

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确认条件

  已获得甲级以外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确认资格。

  申请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二、资格认定程序

  资格认定程序分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处理等三个步骤,有关事项如下:

  (一)提出申请

  1、申请资格审批。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附件1),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5)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6)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培训等相关证明材料;

(7)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8)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资格确认。申请人应当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甲级资格除外);

(2)审批资格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核

  1、乙级政府采购资格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受理与审批。

  2、受理人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3、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均应出具加盖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本受理审核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认定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资格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自治区财政厅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将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并自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4、《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副本,有效期为3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三、资格延续与变更

  (一)资格延续

  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资格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1、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2、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4、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5、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6、近三年参加政府采购培训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流程规定条件的,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流程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资格变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1、《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2、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10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3、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10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61号令以及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

附件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

附件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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