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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场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珠海 发布于:2011-10-10 10:48:00 来源: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实施《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场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场地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中心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场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定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场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场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确保招标投标场地的有序使用,提高其综合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场地(以下简称“招标场地”),由开标区与评标区组成,为全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专用场所,主要用于全市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额标准”是指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制定,须进入招标场地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的招标项目范围。
  
  第四条  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招标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完善和落实使用管理机制,加强现场的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招标场地应当遵守和配合采购中心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招标场地进行;
  
  (二)开、评标室的使用采取预约申请制度,需办理申请手续方予安排;
  
  (三)申请使用招标场地应当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发布采购公告;
  
  (四)评标区采取封闭式管理,除设置门禁系统外,同时对区域内所有的公共场所进行全方位的电子监控;
  
  (五)采购中心指派场地专职管理员负责现场的检查、服务保障以及协调工作;
  
  (六)招标场地的使用情况采用量化评价制度,由采购中心负责制定相关的评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场地申请与开标准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采购中心下列要求在“招标场地管理系统”(简称:“场地系统”)办理开、评标室的使用申请:
  
  (一)申请单位向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注册申请,采购中心审核后统一发放登录帐户和密码;
  
  (二)申请单位应确认已落实招标项目的有关事宜,并于发布采购公告日的二个工作日以前,通过“场地系统”提交场地使用申请;
  
  (三)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场地使用申请的项目信息,采购中心将进行现场的督促和检查;
  
  (四)采购中心受理各场地使用申请时,应认真审查、及时回复,并落实好场地安排和各项准备工作;
  
  (五)招标投标的场次一旦确定,申请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场次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应及时向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填报的招标组织方案,在开标前落实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根据组织方案落实人员并明确分工;
  
  (二)确保各项资料齐全;
  
  (三)在开标时间半小时前到达现场;
  
  (四)落实各项设备和设施,并确保开标时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采购中心应当完善场地交接制度,在场地使用前应与申请单位履行交接手续,否则不予移交使用。
  
  第三章  开标区管理
  
  第九条  开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服务大厅内的服务提示到指定的开标室接受投标人的标书,并由监督员进行监督。
  
  第十条  进入开标室的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喧哗、吵闹、扰乱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工作人员应做好开标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特邀监督员和供应商代表,应要求其凭有效证件,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入开标厅,与开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予进入;
  
  (二)做好参会人员签名登记工作,并安排好各参会人员的座席;
  
  (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程序主持开标会议。
  
  第十二条  开标期间各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开标的有关纪律。
  
  第四章  评标区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应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 监管部门、采购中心和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凭证进入,其他任何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二)参与当天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通过指纹门禁系统确认后,直接进入评标区。采购单位指派的评委凭有效身份证件经确认后进入评标区;
  
  (三)评标区内每个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
  
  (四)需公证的项目,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为2人;
  
  (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管人员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人;
  
  (六)提供卫生、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工作人员,须经场地专职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评标区,但不得进入正在评标的评标室。
  
  第十四条  进评标区内应保持安静,各相关人员应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宜。
  
  第十五条  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入的,须经场地专职管理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评标区内禁止使用自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之前,应将通讯工具存放至指定的储物柜内。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通迅工具的,经场地专职管理员同意后,可使用本场所提供的专用电话。
  
  第十七条  评标需询标时,一般采用书面或语音形式进行。
  
  采用书面形式询标的,询标答复文件由在评标区外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转交相应的评标室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采用语音形式询标的,答疑人应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指导下进入答疑室的指定位置,并严格按操作提示使用室内语音设备,答疑完毕后,应马上离开。
  
  特殊项目,确需投标单位人员进行当面问答询标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进入评标室,并做好询标记录。
  
  第十八条  评标时需提供样板的,应在评审小组成员进入评标区前由代理机构编号后直接放入评标区。
  
  对于体积较大的样品,可由代理机构编号后放置于区外走廊。评审专家出评标区对样品进行评审前,工作人员应清理现场人员,供应商(投标人)不得在样品评审现场。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结束后,申请单位应检查场地的水电、空调等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好,并与场地专职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场。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有下行为之一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予以注销场地申请资格或暂停场地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至相关部门:
  
  (一)不按本规定办理场地申请或出现弄虚作假等扰乱正常秩序行为的;
  
  (二)在使用招标场地的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损坏、被盗等损失的;
  
  (三)发现有门窗、各种电器设备未关好或携带危险品等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开标或评标现场组织秩序混乱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招标公共秩序,干扰滋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采购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暂停或终止其入场资格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监察和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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