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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10-13 12:49:0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财预〔2011〕29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基本
  
  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级财政有经常性资金领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基本支出政策依据充分。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支出安排应首先保障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需要,保证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综合预算原则。统筹考虑预算单位各项收入情况,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四)零基预算原则。采取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打破上年基数,每年重新核定基本支出预算。
  
  (五)分类分档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实行分类分档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和职能,将其划分为若干类档,针对各类档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分别制定不同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
  
  第二章  基本支出分类
  
  第五条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六条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滚动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励、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非编制人员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七条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定额公用支出、离退休公用支出和职工住房取暖费。其中:
  
  (一)定额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办公水费、办公电费、电梯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办公用房取暖费、专用房屋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专用房屋维修费、电梯维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留机动经费和空编奖励经费等。
  
  (二)离退休公用支出包括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第三章  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
  
  第八条  与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有关的各项基础信息纳入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全面反映省级预算单位人员、资产等情况。
  
  第九条  基础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预算单位基本情况、机构编制情况、实有人员及工资情况、职工住房取暖费情况、已故人员情况、遗属人员情况、办公用房占有使用情况、机动车实有情况、其他资产情况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改革的需要或随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进一步细化,对基础信息数据库的范围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  纳入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的各项基础信息,必须符合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分级管理。预算单位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单位各项基础信息;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报送信息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现行政策、标准情况,结合预算单位实际对基础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  分类分档和定员定额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定额公用支出实行分类分档和定员定额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单位性质和工作职能,将单位划分为行政类、政法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类、教育类、科研类等若干类,根据每类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划分为若干档次,每个预算单位对应一个类档。
  
  第十五条  定员是指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对定额公用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采用下列方法确定定额公用支出标准:选取有代表性的单位开支项目进行测算,其他类档单位在此基础上适当调增或调减;支出项目有政策规定的执行政策规定标准,没有政策规定的据实测算;人均定额和实物定额相结合;行政单位按人员级别核定,事业单位不分职务和职称,只核定综合定额。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定额公用支出政策调整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定额公用支出标准。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申报、审核和批复
  
  第十八条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供给政策、定员定额标准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中的各项基础信息,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选用对应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本单位基本支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基本支出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情况和组织收入情况,计算并逐级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合理确定本单位基本支出资金来源,编制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落实情况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省财政厅将审核汇总后的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入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到省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部门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日常公用经费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运转及维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品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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