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11-01 14:38:00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资产〔2011〕27号)
市科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馆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公益设施的可持续发展,现将研究制定的《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你单位敦促重庆市科技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馆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公益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是指:主要为重庆市科技馆主体建筑工程和系统性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整体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支出而筹集的资金。
大修理专项资金不同于日常运行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
第三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逐年积累、滚动使用”的原则提取和使用。
第四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由单位开设专户进行管理,经批准后专项用于市科技馆大修改造。
第二章 大修理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财政安排;
(二)市科技馆收入中提取;
(三)社会捐赠;
(四)其它。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是指:
(一)以每年市财政核定的运行费10-15%的比例预算专项安排;
(二)当年专项经费结余经市财政批准后全额转入大修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科技馆收入中提取是指:每年单位按当年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5-15%的比例提取。
为确保单位收支平衡,具体提取比例,由市财政商主管部门和市科技馆,根据当年收支情况发文明确。
第八条 社会捐赠是指:市科技馆按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社会捐赠,除捐赠人对捐赠款项的用途有明确规定的,市科技馆应全部提取作为大修理专项资金。
第九条 其它筹集是指:除上述三项以外的资金筹集方式(含专户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大修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对多渠道筹集的大修理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划入专户进行管理。
(一)每年年度终了,单位按照当年核定的提取比例,从当年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提取大修理专项资金,并于30日内足额划入专户。
(二)当年单位预算下达后,市财政局及时将当年预算核定的大修理专项资金拨入专户。如上年有专项经费结余经批准用于大修理的,也一并全额划入专户。
(三)通过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大修理专项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划入专户。
第十二条 为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单位可使用专户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进行短期定存,但使用金额不得超过专户资金余额的70%。专户资金结余应于每年末进行结转,余额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保修期满后经过一定期间的正常运行,市科技馆主体建筑工程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
(二)保修期满后经过一定期间的正常运行,大型设备或系统性设备,如中央空调系统、安防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等出现老化、损坏等情况、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
(三)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第十四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程序:由市科技馆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会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十五条 当发生大修改造事项,大修理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时,视单位财务状况,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追加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应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应加强对大修理专项资金的内部监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违反国家其它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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