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我市的有关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政府采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委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我市的有关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法规制度要求,现就天津市政府采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实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客观要求,也是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
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构建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各级预算单位,特别是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头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实施采购,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市场推广。
二、认真研究,明确政府采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结合我市财税优惠政策实施范畴和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优先发展一批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对上述企业产品实施政府采购扶持政策,采取优先采购、定向采购、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着力营造政府采购政策环境,促进企业实施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
三、强化服务,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
(一)将属于政府采购扶持范围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要全面了解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品更新情况,将适合进行政府采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种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示范效应。
(二)制定政府采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目录。结合我市科技创新产品认定结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从中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研究制定《天津市政府采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目录》。将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且适合进行政府采购的科技创新产品纳入目录中来,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提供政府采购政策扶持。
(三)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会同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将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内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活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纳入供应商库。积极落实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政府采购市场。
(四)做好政府采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实务等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竞争能力。同时,发挥导向作用,面向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增强预算单位采购新兴产业产品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比例。
四、实施鼓励优先政策,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一)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二)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政府采购发展状况,统筹和平衡各单位、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企业有能力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小额、零星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实施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对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生物技术与健康产业产品、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新能源、新材料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等采购项目,实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向采购。
(三)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在招标文件制定环节,对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放宽这些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体现。
(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进步的政府采购评审政策和方法,对纳入国家节能环保清单和《天津市政府采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目录》的产品,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采购项目,给与其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分别给予价格评标和技术评标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凡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可增加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五)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纳入国家节能环保清单和《天津市政府采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等措施,切实将政府采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督管理,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
(二)强化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定向采购的部门和单位,予以督促整改;对纳入国家节能环保清单和《天津市政府采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目录》的产品,采购单位有意规避采购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责令其纠正;纳入国家节能环保清单和《天津市政府采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购活动中有违反规定非法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履约、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做好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答复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供应商的质疑;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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